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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告诉陈印田,该登记表上“许一杰”和“杨秀山”的签名,是他一人签的,“表上记载的情况属实”。
除了面对陈印田外,许一杰没有为此事再次作证。他只向警方出具证明,说“该反映的情况已向省法院的同志反映了。”
但这一刑讯逼供情节,最终没有得到河北省高院的采信。
由陈印田任审判长的(2006)冀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显示,经查,审讯闫的干警、往看守所送闫的两名干警、看守所的狱医、同监号在押人,均证明闫进所时并无外伤。
一张标为2002年8月18日,闫入所时填写的“关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上,附带三张不同方位的头像彩照,均显示当时闫并无外伤。
律师许荣说,她调查后发现,这3张照片是闫入所 后3个月拍的,刚入所的照片并未出示。
“如果不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就是许一杰作伪证,应予以查明,而不应不了了之。”她说。
“铁案”成悬案
最高法认为“证据不足”未核准邢台中院、河北高院的死刑判决;铁案又陷入争讼迷局中
2005年9月3日,邢台市中院第三次对闫福峰死刑判决。
许荣看完当时的卷宗后,觉得警方也没有对高院的意见作出实质性的补充侦查。
“要不是最高法在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判决就生效了。”辩护律师许荣说。
在中院提交判决书后的2年零2个月后,河北省高院在2007年12月28日,核准了中院判决。
但高院裁定未被最高法核准。
不核准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月17日,刑台中院第三次发回重审闫福峰案,开庭审理时,许荣又提出此前未被发现的疑点。她说,在李凤芹尸检报告上,法医李俊生和李信生的签名,看着是同一笔迹”。她请求做笔迹鉴定。
“同时还有一个细节被忽视了。”许荣说,李凤芹身亡13天后,她的手机号还与人通话过两次。究竟那时谁在使用这个手机,警方没有调查。
“现在很难查清。7年前的通话记录,移动公司不可能保留那么久。”许荣说。
庭上,公诉人坚持闫福峰是凶手。他对闫福峰的翻供提出质疑。公诉人指出,闫福峰所谓他们被李凤芹所认识的中间人劫持,找不到任何目击者。
公诉人质疑,闫福峰为何非要在案发后,到县城去买新裤子新鞋子,还要在浴池洗澡?而县城离闫家只有10分钟车程。
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上还显示,女儿闫丽圆在事发当天帮闫福峰洗裤子,发现膝盖上有“一片红”,有“一拳头大”。
记者在庭审前曾问闫丽圆那天的情形,闫说,当时她问父亲裤子上红印从何而来,“他让我别管,他眼神很可怕。我到现在都忘不了。”
公诉人还在庭上问闫福峰,为何案发后,将面包车的坐椅套拆下洗了。闫福峰回答是在案发前几天就拆下来了。
而在警方讯问时,女儿闫丽圆说在为父亲洗衣服时,看见面包车的坐椅套已浸泡在盆中。
闫福峰妻子也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家的坐椅套都是现拆现洗。
结束庭审后,许荣说,正是警方当年办案草率,才使得案件历经那么多年后,还是一笔糊涂账。
命案打乱两个家庭
命案发生后,死者李凤芹的儿女先后辍学;疑犯闫福峰的女儿因父亲是“杀人犯”找不到男朋友
李凤芹兄妹共5人,从小受尽困苦。上世纪80年代,李凤芹开始做羊绒生意,常背着50斤重的大包,像男人一样跑十几里路去交易。而她个子只有1米53。
“我妈心肠软,见不得别人可怜,又很容易轻信别人。”李凤芹的大儿子闫中月说,他并没有详细看过本案卷宗,但根据法院多次判决,和他了解,杀他母亲的,只能是闫福峰。
除了闫中月,李凤芹还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她生前期望儿女能考上大学。而如今,儿女都先后辍学了。
“没心思上了”。闫中月说,几年来兄妹四人一直住在亲戚家,不敢回原来地方住,大家也不敢聚一起说话,因为很容易想起母亲。
案发后,闫福峰被警方抄家,妻子王爱荣带着孩子离开闫堂村,回娘家居住。那个院子,她直到今年4月15日才回去一次,见院内的小树和老家具,忍不住掉泪。
她的女儿因有一个“杀人犯”父亲,22岁了连男朋友都难以找到;她的儿子也愈发沉默,几乎不跟家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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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旭阳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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