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杀人案三次死刑判决被驳 疑犯称遭逼供
2009年05月25日 08:24新京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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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闫福峰供认,人是他杀的。

在他当日的讯问笔录中,闫福峰供述了作案经过:

8月16日早晨,闫福峰与李凤芹相约买羊绒。两人去羊绒商张松田家看货后,闫福峰先骗李将20万存于自己账户,又将前一天购于县城药店的安眠药溶入饮料,骗李凤芹喝下。随后,闫福峰将其载到南宫市田地,用斧头砸死。晚上,又去李凤芹家,帮助找人。离开李家后,驱车去县城,用公用电话,勒索李的家人。遂回家,焚烧作案时的衣物,将斧子弃于村边垃圾堆。

案卷显示,照闫福峰供述,警方找到斧子、焚烧物;并询问了张松田、药店营业员等人,内容与闫福峰口供基本一致,还从新开信用社了解到,闫福峰当日确实存入20万,且在8月17日,把该账户撤销。

“就是他!”死者李凤芹的大儿子闫中月说,闫福峰的口供和各项证据丝丝入扣,让家属不再怀疑凶手另有其人。

李凤芹的弟弟李风可回忆说,2002年8月16日晚,闫福峰“上身光着,搭着一条毛巾”,到李家假意帮助找人,“走了好远,他面包车车灯一直关着,我们还以为灯坏了,事后才知道是他心虚忘开灯了。”

2003年5月31日,这起被清河警方认为“办案扎实”的杀人案,由邢台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刑讯逼供之嫌

一审时闫福峰当庭翻供,称曾遭刑讯逼供,并供述另一种全然不同的案发经过

闫福峰案一审开庭时,出现戏剧性转折。

闫福峰当庭翻供,称“我没杀李凤芹。”此前之所以供认,因为是“警察刑讯逼供,非逼我承认的。”

闫福峰当庭呈上一份自己被讯问时遭殴打的证据———《清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值班记录表》。

看守所规定,在押人员经警方讯问后,回到囚室,室友须根据实际情况登录在案。每天的记录表都挂在囚室内。次日,值班民警了解后,在表上签字。

有知情人透露,在闫福峰将记录表作为呈堂证据前,看守所是一个月收一次监室记录表,此后则改成一天收一次。

那份2002年8月18日的记录表上写着:闫福峰提审时被打伤多处,双腿红肿,手腕红肿,无法说话,说话时上嘴唇痛,右臂无法抬起,双手十指被扎伤,无法弯曲,耳朵听不清。

表上,还有值班民警杨秀山、许一杰的签字,日期为8月19日。

今年4月17日,庭上问到闫福峰如何获得该表时,他说,他是从一叠记录表中撕下后,藏于内裤,后交予探望他的辩护人。

对案发经过,闫福峰作了第二种描述。所谓来路不正的货是李凤芹介绍给他的。那20万也是他从家里带出来的。8月16日,他们去羊绒商张松田家看货后,两人分开。他去信用社存钱,后又与李凤芹碰头,同她认识的中间人一起去南宫看羊绒。途中,他们被中间人及其同伙劫持。他被打昏,再醒来,李凤芹已不在车上。

为证明所说,闫福峰出示了一张劫匪留在他车上的恐吓信,上面写道,“如果你要报案,小心你全家人。”

因为这张“恐吓信”,闫福峰说自己才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并对死者家属隐瞒上述案发的经过。

闫福峰在法庭上说,警察办案时不听他的“实话”,也不去核实细节,只会用各种刑法,直至他在对方满意的笔录上画押。

凶器疑云

警方没检验凶器斧子上血迹的DNA,没带疑犯现场指认,闫福峰如今说未见过这把斧子

在第一次庭审时,闫福峰的辩护人张林堂对凶器斧子提出疑问。

他认为虽然尸检报告上说,被害人李凤芹全身受伤10多处,有的系钝器斧头所伤,但不能证明警方从垃圾堆提取的斧头,就是杀死李凤芹的斧头,亦不能证明由闫福峰使用并杀人。

张林堂在辩护词中说,警方检验了斧头上的血迹为A型,与死者李凤芹血型一致,但A型血的人很多,很难证明那血迹就是李凤芹留下的。他建议法庭,进行DNA血检,才能使证据充分确凿。

而且张林堂还认为警方办案有不严谨的地方。

清河县公安局提取斧头后两天,赴邢台市公安局送检有关物证,而在检验报告上显示,当时是由该局警察杨涛一人送检。

而按刑事侦查的程序规定,送检应为两人,张林堂因此认为,“检验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许荣是闫福峰第四次受审时的辩护律师。她阅读完卷宗后,也认为警方办案不严谨。

她说,警方得到闫福峰供述后,应带闫福峰到现场去指认;斧头提取过程应有在场见证人见证并签字;提取斧头后,应让闫进行混合辨认;而该案第一次庭审,也未出示这把斧头。

在随后的几次庭审中,闫福峰都说没见过法庭展示的这把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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