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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被一一“瓦解”
警方未带证人指认疑犯,也未查实勒索电话是否为疑犯供认号码,“铁证”在庭上被质疑
警方的“铁证”进一步面临辩护人的质疑。
张林堂认为,新开信用社只是出具闫福峰当日存入20万的证明,但凭什么判断钱就是李凤芹给的。
闫福峰在庭上称当日存入的钱是从家拿出的。辩护律师许荣联系闫福峰的生意客户,他们证明案发前确实还给闫家大量现金。
许荣说,警方当年对闫福峰家的现金流动没有彻查,而如今她收集到的证据又被法院拒收。
对于药房店员的证词,张林堂也提出疑问。
警方出具药房店员张慧的证词只是显示,当月15日下午,“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来买成瓶的安定片”;店员张丽也只是证实卖出过一瓶舒乐安定片,但顾客长相特征已记不清楚。“那怎么证明顾客就是闫福峰?”
律师许荣说,警方应该让张慧、张丽混合辨认闫福峰是否是那天来买药的顾客,并且关键证人需出庭接受询问。
此外,勒索电话是否为闫福峰打的,也存在证据不足。
辩护词中,张林堂说,8月16日晚的那个电话没有证据显示就是闫福峰打的。
当晚,弟弟李风可接听了电话,但是李家电话没有来电显示,所以李风可接受问话时,也无法向警方提供来电号码。
闫福峰在8月18日的笔录中称,该电话是其在县城一公共电话亭所打,为的是扰乱受害人家属的注意力。
许荣说,警方应该核实,那晚是否有人用那个公用电话给李家打电话,而警方现在直接以闫的口供为证。
面对辩护人的这些疑问,在2003年6月17日,邢台市中院还是认为闫福峰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
“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河北高院要求查清案情中斧子、人证等方面的疑点,警方补充侦查后,邢台中院再判其死刑
2003年11月27日,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闫福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发回重审并要求查清以下问题。
首先,究竟有无刑讯逼供。
其次关于斧子,应对上面的血迹做DNA鉴定,并要让闫福峰家人或邻居辨认是否系闫的斧子,庭审时也应出示原物辨认质证。
再者,应让药店店员张慧张丽对闫福峰进行辨认,以确定当天是否是他来店买药。
关于电话也应查清从何处打的,是否为闫福峰的口音。
“但在二审时,这些问题都没查清。”许荣说。
关于刑讯逼供,清河县警方出具了一张证明,称无刑讯逼供行为。
关于凶器斧子,警方出具的河北省公安厅检测意见显示,斧子上未检测出人血,分析有两种可能,一,血量少,此前检测时血斑已全部用完;二,两次送检时间长,因保管不善,血迹被擦蹭,失去检验条件。
而对于药店店员补查一项,清河警方称,张慧张丽二人均不在药房工作,具体去向不明。
对于电话一项,警方补充了李风可的证词,他称“对方是男的,我听着对方声音不熟,是本地口音”。警方的最后侦查结果是,无法侦查到电话是从何处打来,对方是否为闫福峰。
许荣的疑问是,警方为何不去电信部门,查那架公用电话是否给李家打过电话呢?
2004年7月19日,邢台市中院对闫福峰案第二次做出判决,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其死刑。
再次发回重审
河北高院认为审理“违反诉讼程序”;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高院调查后未予以采信
2004年12月9日,河北省高院对于中院判决再次发回重审,理由是,“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今年4月20日,清河县公安局政治处负责人对此回应称,警方当年办理此案,是“依照程序,依法办理”。此案当时颇为轰动,邢台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也参与了侦破工作,“不会有程序上的问题”。
辩护律师许荣看了二审时的公诉意见书,发现邢台市法院犯了一个错误。检方只指控闫福峰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邢台市中院判决时则多增加一项罪名,称被告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成立。
“这样的错误很业余。”许荣说。
同时,河北省高院开始对清河警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展开调查。
“但结果却是令人失望的。”许荣说。
前来调查的是,省高院法官陈印田。
在一份2004年11月11日的笔录中,陈印田询问看守所干警许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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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旭阳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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