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石家庄市劳动监察支队一位负责人却说,不要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法,就连向政府部门投诉的都很少,原因是普通劳动者处于明显弱势,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与用人单位翻脸。
“这一现实下,道德约束就显得苍白无力”。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强认为,与休年假相关的几个政府部门,必须主动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同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应参与进来。对遵守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诚信考核、税收、贷款、市场经营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一再违反国家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政府部门还可把带薪年假作为一个条款纳入劳动合同文本中。”在律师眼中,将国务院的规定具体落实到用人单位与每个员工签订的合同中,将大大增加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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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事员“叫板”用人单位
近日,合肥一位市民和东家较起了真,讨要“带薪休假”权。
最终,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原告郑先生,判定用人单位支付其3年未休年假的补偿款,共计165元。
2005年6月,郑先生应聘到省内某建筑公司当炊事员,2008年7月提出辞职。因三年未享受过带薪休假,于是要求单位支付因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补偿的相关工资。
用人单位辩称,员工提前辞职,导致单位无法按照正常计划安排郑先生在下半年休假,单位没有过错,不应给予补偿。
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根据郑先生当年的已工作时间和应休假天数,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郑先生165元。
[个案]
一位职员的苦恼
“年初就看到规定可歇年休假,谁想一年过去,向领导申请多次,都没休成。”王女士是省会一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编正式员工,她1996年大学毕业至今,兢兢业业工作,至今已有12年工龄。
专门查阅过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后,王女士注意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照此算来,自己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区间段,那么2008年应该休假10天,期间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奖金。
“然而,领导总强调,一个萝卜一个坑。你休了,谁替你干活?”王女士似乎不太认同这个说法,按此逻辑推演下去,她将永无休假之日,因为单位不可能安排两个人干同一份活。
“在地税局工作的一位大学同学后来休了10天年假”,这再次触动王女士。第三次提出申请时,领导的答复是:实在想休假也可以,前提是先把自己的活干完,别拖累全局。
不过王女士发现,实际上单位的工作是做不完的,再申请下去可能触怒领导,后来,也就没再提过休假这档子事儿。
[调查]
七成人应休未休
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008年一年,这个规定落实得怎样?连日来,记者访问了一些政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石家庄市城管监察支队人事科负责人告诉记者,2008年支队有130多人获得带薪休假,占单位总人数的85%以上。没休年假的,多是支队领导及下面中队的负责人。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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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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