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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处罚
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蔡顺斌说,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一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并努力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蔡顺斌说,在本案中,胡星犯罪持续时间长,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并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论罪应当从严处罚,但基于胡星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之后又积极退脏,说明其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胡星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使外逃贪官归案,从而进行正义的审判,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严惩腐败犯罪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蔡顺斌说,胡星受贿案是我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这对于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受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专家看法——
瞬间猛烈并非能真正震慑犯罪分子
“相对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而言,死刑显得很短暂而猛烈。但瞬间的猛烈却不一定能真正杜绝腐败现象和震慑犯罪分子。”针对胡星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云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师、律师李斌说,在现实生活中,死刑的惩治效应并不见得大于自由刑。有些时候,贪官对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惧,并不亚于对失去生命的恐惧。
李斌说,胡星受贿一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在很多人看来,应该是判处死刑,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还是判处其无期徒刑,可以说是颇费心思。“司法部门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对胡星的犯罪事实的认定,而是在国际法和国内的司法制度及程序接轨上颇费思量。”李斌介绍,在2003年12月10日,我国就参与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立并参与了一个以13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反贪机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为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也说过,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及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的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这说明腐败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大敌,它不但破坏民主法制和价值观,更对社会主义和伦理道德带来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我国政府反腐败的信心是坚定的。
就在今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该条约明确写入了“承诺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涉及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不判处或者不追究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由于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在对外签署引渡条约时也有一个“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从国内的法律环境看,这个条款是一种“妥协”,但从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合作的角度看,这又是一个进步。要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中国与欧美等国家进行司法合作的一个重要障碍就得以排除,同时,这一突破也会对国内司法产生某种推动。对外逃犯来说,只有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才能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以实现,才能有利于查明案情,揭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才能有利于追回赃款、赃物,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李斌认为,一句“把所有贪官都杀光”很简单,但情绪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能用理性来面对。在我国,将死刑的废止问题提上立法议事日程的可能性仍然不大在此情况下,立法者、司法者必须要树立经济犯罪死刑节减和慎用的理念,并通过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等一系列措施对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进行限制。但废止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死刑是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也是经济发展和对外开发的要求。
李斌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胡星一案,可以说是颇费心思。
本报记者 宋卫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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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为什么也算自首?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
7月6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涉嫌受贿一案。胡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项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认定的4029万余元的受贿金额也给予了认可,并表示,自己犯下严重罪行,愿真诚地认罪。
应当说庭审是非常顺利的,不过,胡星受贿案的一个情节和一个认定让许多公众为之震惊和感到不解。一个情节是指胡星一次受贿金额创下中国贪官单次受贿最高金额的纪录,让人们倍感胡星受贿犯罪的疯狂;一个认定,是指胡星曾仓皇出逃新加坡,最后被司法机关抓回,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在许多人看来,胡星在其弟弟的罪行败露后,自知罪恶深重,难逃法网,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有预谋地出逃国外,这本身就是主观恶性程度较大的表现,经过司法机关的巨大努力,最终将他抓回国内受审,为什么还认定为“自首”,给予轻判的机会呢?是不是法外施恩,又会不会对其他贪官造成不良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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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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