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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然转运尸体
从上海送患者到镇江医院做手术,失败后违法运回尸体,其中原委难以得知
黄凌在2003年9月25日中午接完江苏镇江的电话后,马上开车赶到了医院。“我在东方医院停尸房见到了母亲,她的身上还插着氧气,肚子被划开了,没有缝合,全身上下都是血。”那是他无法忘记的母亲死亡时的惨景,3年过去,这一幕仍然如同梦魇,他仍然会经常梦见母亲血淋淋的身体。
跨省市转运尸体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并且是在外省的一家医院手术失败后转运到另一个城市的医院,这其中有何原因,黄凌难以得知。他曾问过东方医院的门卫,看门人告诉他,那天晚上,运尸体的车子进门时,车上的人说是一个要急救的病人。
“当晚,我就要到院长办公室找医院的头儿交涉,可是王翔生很懦弱,我已经不是陈凤英的男人,几个人拉着我不让闹。”黄凌亲生父亲、陈凤英的前夫黄荣康在那天晚上同时赶到了医院,当看到曾经的女人阴阳两隔,异常激动。
黄荣康一直不相信陈凤英会是先天性心脏病:“她在长江上的客船工作,长年跑航运,身体好得很。”陈凤英28岁那年嫁给了黄荣康,“儿子是足月产下的,8斤多重”。陈后来从船上调到岸上工作,在一家饭店管前台。“我们离婚前还去过一次庐山,她能一口气爬到山顶。她生病时还能爬6层楼。”更早以前,陈凤英登过长城。二人的婚姻维持到1999年7月,黄荣康证实,陈曾多次在长航医院献过血。“她的身体很好的,哪里像是先天性心脏病人?”
陈凤英与王翔生再婚后,领养了身有残疾的女婴,并花了几万块钱为她做了脚矫正手术。
2003年3月底,陈凤英在上海东方医院住院治疗,“前后住了两次,我每次去看她,发现她的身体越来越不好”。黄凌不解,为何母亲的病在住院期间越来越重?陈入住的病房正是刘中民主持的心外科。也就是从这时开始,陈以往被诊断为“冠心病、更年期综合征”的结果变成了“肺动脉高压、先天性心脏病”。
2003年6月12日,陈凤英的病历上又添上了一段“就医记录”:“心悸气急2年,在东方医院住院检查诊断为原发性肺高压,肺泵性心脏病,现症状加重,需心肺移植治疗”。
第二日,即2003年6月13日,陈凤英入住东方医院胸外科,7月17日出院,东方医院胸外科给陈凤英开出了一份出院小结,出院时的情况为:“患者无胸闷、心慌等不适主诉。查体:体温37摄氏度,神清,气平,颈软,未闻及干湿罗音,心率86次/分,律齐。全腹平软,无压痛,双下肢无浮肿。”治疗结果为“拟行肺移植手术,因未能找到合适供体,暂于出院”。
陈凤英当时的一些住院资料表明,她曾经在2003年9月前离开过一段东方医院,并于8月7日、21日、25日在上海地段医院等医院门诊接受过治疗。
2003年9月9日,陈凤英再次在东方医院胸外科住院,9月21日出院,出院时的情况和7月17日出院小结上写的一字不差,结果同样是“因未能找到合适供体,暂于出院”。
但就在9月21日这天,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胸外科,入住了一个新的病人,正是陈凤英。同一天,从上海出院,到镇江重新入院,原因是在那里找到了心肺供体。
“东方医院的医生说我母亲的病好转了,可以出院了,可是刘中民安排了医生和护士准备好了车子,把我妈妈拉到了镇江,他说那里有供体。”黄凌疑问,“好转了为何还要安排心肺移植手术?”
在东方医院的说服下,做了一辈子工的上海女人陈凤英和她做小本买卖的后夫王翔生,对刘中民和东方医院如此慷慨感激涕零,他们简单商量之后,点头同意了。
“死亡协议”
陈死亡当天,其夫王翔生签下一份协议书,但是上面只有王一个人的签名
陈凤英死亡的当天,王翔生签下了一份协议书,但是这份协议书上只有王翔生一个人的签名,而无当事医院的签名,更无出现当事医院的名字。“经抢救无明显效果,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家属要求自动出院,院方同意其自动出院,考虑病人家属家庭经济困难,退还其入院时的预交治疗款一万元整,特立此据。”
这一份不甚明了的“死亡协议”,使得一个女人的死亡显得那么草率。
事后,王翔生向黄凌父子提及此事时说,陈凤英当时已经死亡,又怎能说是“出院”?而且,就在当天,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出了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正是陈凤英,死亡地点为医院,死亡日期为2003年9月25日。黄凌说,母亲从镇江拉到东方医院时已经是当天夜间,这份填报时间为“9月25日”的证明书又是如何开出的呢?
“其实,妈妈的手术没有做完就死了。镇江医院担心处理我母亲的后事有麻烦,就和东方医院刘中民一起再次诱骗了王翔生,说是病情有变化,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并许诺如同意可退回一万元医疗费。”黄凌说,那一万元是给警车运送供体器官心肺的开道费。当时,王翔生也认为在镇江处理我母亲后事不方便,而院方主动提出帮助把尸体想办法运回上海,王翔生只能选择同意。
黄荣康在当天也赶到了东方医院,还差点与院方发生争执。“医院的人在我母亲尸体上接上了氧气、挂上点滴,伪装成活的病人骗过了门卫。”法律规定,尸体不允许跨省市转运,黄凌说,在值班员收取了50元小费后,接收了母亲的尸体。
黄凌父子后与当事医院多次交涉,希望得到陈凤英的病历和病史资料,并给出一个陈死亡的说法,但交涉多次均无果。
“模糊的判决”
法院一审判黄凌赢,却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而被告只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05年9月5日,黄凌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将上海市东方医院(被告一)和镇江第一人民医院(被告二)推向被告席。“心肺移植手术是技术要求非常高的顶尖手术,
被告一在陈凤英手术前称其心肺移植手术都很成功,有丰富的心肺移植手术经验,但至今原告未见到被告一有成功进行心肺移植手术的病例。因此可以肯定,陈凤英根本就没有心肺移植的手术指征,而且被告一和被告二也根本没有掌握心肺移植手术的技术,而被告完全是为了提高自身的声誉用陈凤英进行试验,这种毫无医德的行为无情地剥夺了陈凤英的生存权。”黄凌在诉状中写道,他第一次怀疑了母亲是被医院用作了人体试验。
任何器官移植手术目前最大的并发症就是急性器官排异所导致的死亡,术前受体与供体必须做严格的细胞配对试验,并对受体运用抗排异药,细胞配对试验成功与否必须要告知家属。黄凌曾多次向东方医院要求被告知细胞配对试验结果及抗排异药的运用情况,但屡遭拒绝。
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东方医院称:“对陈凤英采用心肺联合移植手术治疗,此系目前科学技术水平下的最佳方案,在手术之前将风险告知了患者及家属,后因供体在镇江,故手术在镇江医院进行。后患者因手术并发症排异反应而死亡。”其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与患者陈凤英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过错,不存在拿患者做试验之说。”
黄凌曾提出对母亲是否患有肺动脉高压、心功能是否达到四级、手术前是否只有3个月存活期,是否需要做心肺联合移植手术的事项申请司法鉴定,而二被告则认为已经过了时效,不同意做鉴定。
2006年2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专业性强,故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和过错,应通过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并参考医疗鉴定部门对医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分析意见和结论加以判定,原告已提出了鉴定申请,故可认定其已经履行了适当的举证义务,被告坚持认为原告诉讼时效已过,不同意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同时认为,黄凌提出的诉讼并没有超过时效。
“这是一份模糊的判决,既判了黄凌赢了官司,但却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只是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责任。”一位律师看过判决书之后说。
在一审法院下达判决之前,黄凌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认为母亲的死亡已经不是一起医疗事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2006年3月17日,黄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后经法庭二审,7月4日下达二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浦东新区法院重审”。
8月24日,是法院原定重审此案的日子。“我们当庭递交了申请,改为医疗合同诉讼。”黄凌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胜富说,“只能起诉一个,我们就撤销了对镇江医院的起诉,开庭审理也就改成庭前交换证据”。
法院接受了黄凌和律师的申请,开庭的时间将重新向东方医院和他们发出传票另行通知。
编辑:
许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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