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县级法院否定高院判决
2010年02月08日 03:56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1000万让“民事”变“刑事”?

有知情者称,王新民为了打赢官司,花了1000多万;王予以否认鄂旗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国内一批顶级法学专家的质疑。

其中,包括著名刑法学专家、北大教授陈兴良,挂职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的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等在内的10位法学专家。

他们共同对此案出具了专家意见书。认为郝辛卯未构成职务侵占罪。郝辛卯与王新民等人纠纷是民事纠纷,不应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

随后,《中国青年报》发评论文章,质疑该院判决“以下犯上”。

2月4日,此案审判长梁世军对记者称,他不认为判决“以下犯上”。梁世军称,鄂尔多斯中院和内蒙古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是在民事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作出,其证明效率还应该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郝辛卯代理人称,鄂旗法院用来推翻高院判决的“其他证据”主要是警方补充的调查口供。

付万友向记者承认,之所以在民事败诉后才开始走刑事途径,是因为他们在民事官司中的原有证据不足,通过刑事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可获取有利的证据。

付万友所称“有利证据”,也即上述口供。

案卷口供显示,警方询问的一些当时的卖股代表声称,过了卖股期限,可以对外卖股。

对此,郝辛卯代理人称,鄂市警方找的都是当初被郝辛卯得罪了的人。且在调查取证中有“诱导性询问”。

“如果不按警方的意思说,就不让你走”,一位被警方留置做笔录的当事人称。这位当事人称,警方曾问他是否看到过当年是否同意对外卖股的表决票。他说看到过。警方质问他,“别人都说没见过,你怎么见过?你收了郝辛卯多少好处?”

上述10位法学专家的意见书认为,基本的证明力判断法则是,书证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郝辛卯有完整的书证证明他合法取得了股东资格。而且得到高院认可。仅凭警方收集的前后矛盾的证言不足以推翻书证。而证据证明力大小也不取决于收集方是当事人还是检察院、公安局。

主办此案的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报大队大队长高福禄认为,公安是经过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侦办此案,并没有违法介入。对于上述当事人质疑,高拒绝回应。

不愿具名的人士称,王新民是鄂尔多斯实力雄厚的煤老板,“有4个煤矿,资产超过10个亿”。这位人士称,“王新民为了打赢官司,花了1000多万,才把民事纠纷弄成了刑事案”。

2月3日,王新民对记者否认上述说法。

他对记者称,反而是郝辛卯在内蒙古高院打赢了这场官司才是“奥妙无穷”。

“若一意孤行,没好下场”

内蒙古高院表示目前对此事不知情需再了解;王新民的原告方希望郝老实服法

对于鄂旗法院否决了上级法院判决,鄂尔多斯中院审理郝辛卯民事案的审判长图雅,在2月4日对记者表示,她已经不记得此案了,不宜发表评论。

内蒙古高院此案审判长辛东风表示,高院目前尚不清楚此事,“待了解了再说”。

鄂旗法院此案审判长梁世军说,他们正在准备材料,准备通过有关途径把此案情况向上汇报。

如今,网上有人质疑原告付万友是否出资。付表示,他在2005年就出资了50多万参与了购股,并非后期打官司时才加入。

付万友还表示,妻子吕桂英并未参与这起案子。

据付万友解释,吕桂英1994年至2001年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信访和纪检工作。2002年左右担任市局纪检书记。2004年担任正处级调研员。上月退休。

付万友说,他当初入股时征求了妻子的意见。但是打官司时,妻子没有介入,也没有提供任何帮助。

郝辛卯原辩护律师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

付万友说,他们已经让公安到北京调查了该辩护律师,“别以为他是清华大学的教授就可以到鄂尔多斯随意说话。他已经违法了,我们要告他!”

付万友说,网上出现的质疑他的文章也是上述辩护律师指使学生写的。“我们有证据。我们认为他就是一个法律骗子,以为我们牧区人都不懂法了!”

记者联系了清华大学该名律师核实。他表示此案太复杂,拒绝向媒体发表任何言论。

付万友说,此案不是郝辛卯闹复杂的,“他没有这个本事,是那些为他卖命的领导搞复杂的,我们纪检部门正在调查这些领导”。

“你转告郝辛卯,如果老老实实,将来法院量刑会有考虑。如果一意孤行,就没有好下场!”付万友在2月4日下午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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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万国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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