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 引发精神卫生立法话题
2009年03月30日 09:44检察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是卫生部2001年11月出台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个附件,其中列明了“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等5项具体指标。

“‘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这一标准很容易让没病的人被强制收治。”邹宜均说,在接受强制治疗过程中,医生们判断她是否有精神病的标准之一是她自己是否承认有病。“不承认”会被医生认为是缺乏自知力、拒绝接受治疗;如果反抗甚或使用暴力,则会被医生视为“门诊治疗困难者”、有躁狂症状;如果告诉医生自己遭受亲属迫害,对此家属一般会彻底否认,而医生会认为此人已经有妄想、幻觉了。

对“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孙东东解释说,精神病人是不会承认自己有病的,而其治愈的标准也应该是“承认有精神病,对自己的病情非常明了,能自己调节药量”。

“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应该根据病情轻重,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不能一概而论。我认为,只要没有危险性,一概不应住院治疗。”刘白驹表示,住院治疗的患者应该符合“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严重到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条件。

在刘白驹看来,“非自愿住院治疗”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只是一个文件。

C 强制治疗,全由送治者说了算?

邹宜均质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诊断时,送治者的话语应否被完全采信?

黄雪涛告诉记者,2006年10月,邹宜均被强制治疗后,舆论普遍关注,她的家人在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召开记者招待会,宣读了公开信,称邹宜均因父亲过世和婚姻失败的双重打击,曾有自杀行为,已患精神病,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她好”。但邹宜均明确表示,她从没有过自杀行为。

对此,邹剑雄不予置评。他告诉记者,在法院判决后,他们会主动联系媒体,作出相应解释。但他还是提出疑问:“是该听信医生的‘病情严重’的诊断,还是听信邹宜均本人的‘无病’陈述?作为家属,如果明知亲人有病而不送治,岂不是更有问题?”对邹宜均案件的细节,广州白云心理医院的张医生表示不好多说,以他们在法庭上的回答为准。

“送治人的陈述很重要。”孙东东表示,精神病大体可分为两类:器质性精神病和非器质性精神病。对后者,目前医疗仪器无法予以检测验证,其判定主要靠精神病医生的经验,而医生对新收治的病人是不了解的,当然要依赖送治人对患者病情的陈述。孙东东也承认,对此,不能完全排除误诊的可能,“但更要相信精神病医疗机构和精神病医生”。

“送治人的陈述仅仅是个参考,如果精神病院不能很好地‘把关’,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完全可能被强制收治。”刘白驹提醒说,实际上,家属往往恰恰是容易和疑似精神病人发生矛盾的,并不一定天然站在患者一方。而且,依据民法通则,家属如果想成为监护人,必须经过法院指定。

2007年2月14日,邹宜均曾经到深圳市宝安区黄田派出所报案,说自己被非法拘禁。在邹宜均出来之前,黄雪涛也多次报案———人口失踪、非法拘禁等,最后在邹的家人出面解释后,都不了了之。

刘白驹告诉记者,严格地讲,对正常人的强制收治涉嫌非法拘禁。但是,实践中,该罪不好认定,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赖精神病医疗机构的精神病鉴定结论。考虑这一点,邹宜均提起了民事诉讼,她的请求也简单:请求判定家属委托医院收治她的协议无效,院方赔偿1万元并赔礼道歉。

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郑赫南)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京华网(www.jinghua.cn) 

<< 前一页12后一页 >>
  已有0位凤凰网友参与评论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作者: 郑赫南   编辑: 李志题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