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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余治安承认凶器是他作案时所用,但找到凶器却并非根据嫌疑人的交代,而是有群众在挖野菜时发现报告了警方,之后嫌疑人才供认了抛掉凶器的地点。
侦查过程中,余家父子都曾供认过强奸过程中射精,但亢某阴道内只检出余路平的精斑,而余亢二人的恋爱关系有很多人可以证明,此前一起过夜也有人证明。为何杀人都承认了,却在“细枝末节”问题上反复?不免令人费解。
虽然3名嫌疑人供词在最终趋于一致,但讯问过程中的数次反复和矛盾也令人匪夷所思。
前几次讯问中,余治安对亢某受伤部位、被害后衣着状况等的供述,与案发现场情况大相径庭。即使在承认杀人的情况下,余治安几次供述的加害部位、方式仍然差异很大,就连3人离开抛尸现场的顺序,也有多种说法。
此外,余家3口的供词存在部分矛盾。余治安曾供述,作案时是将亢某抬出门外,放到停在外面的三轮车上的,但其妻、子却分别供述,是将三轮车推入家里,才将亢某搬上车子的。
更蹊跷的是,依据侦查机关最后确认的犯罪事实,余治安还捏造了一件并不存在的凶器。
作为相关证人,与余家相邻的乔正民也被采证:“23日晚,我和余治安在院里‘吹牛’,直到11时左右。案发时间是10时到12时,如果余家在这段时间做案,邻居肯定能听到响声,这简易房不隔音,况且这时大多数人正准备入睡,应该很安静。而我就住余家隔壁,却没听到任何动静。”
“再说,假设确为余家3口作案,他们为何选择离自家仅几百米远的地方抛尸?抛尸现场这么近,余治安作案后为何没去现场取回马甲,留下这么重要的物证?父子二人都交待,是因为怕公安人员怀疑到余家才伪造了一个强奸杀人的假现场,但却傻到采取让余路平奸淫留下罪证的方式?”
检察机关分析认为,此案没有达到起诉的最低证据标准。后虽经公、检、法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并两次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为慎重起见,渭南市检方将此案提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得到相关领导明确表态:这个案子怎么能起诉?案子的证据太差,除了嫌疑人曾经有过的供述,就再没有什么证据能够支撑起诉。
2006年12月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对余路平一家3口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认为:虽经退回补充侦查,指控被起诉人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作出这个不起诉决定,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也承受了巨大压力。”有知情人透露,“不仅相关方面产生了抵触情绪,受害人家属也对此表示无法理解,打来电话质问:你们收了余家多少贿赂,把人给放了?”
依然认定证据充分,韩城警方提出复议申请
接到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后,韩城市公安局一方面依据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释放,但同时也向对方提出“复议”申请。韩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存年表示:公安机关依然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是余家3人杀害了亢某。
此前,张存年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不起诉,主要是公、检两方的出发点不一样,检察机关认为疑罪从无,而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时,先确定嫌疑人然后再去找证据。他说:“虽然我们认为证据足够,但还要服从检察机关的决定,先放人,有证据再抓他们。”
对此,渭南市检方表示:对余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存疑不起诉”,只能说明现有证据无法推定是他们作案,但并不排除余家仍存在嫌疑,因为案发现场毕竟发现了与他们有关的物证。最终到底是余家作案,还是另有真凶,只能等到真凶被抓的那一天才会水落石出。
对于余家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张存年告诉记者: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讲求“人性化”,不可能刑讯逼供。“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强化了,干警不会因为案子破不了而自己犯错误,断送了前程。”
对韩城市警方因破获此案受到表彰一事,张存年予以否认:“后来表彰过一次,但不是因为这件案子,而是年终总结会上公、检、法系统合起来表彰,提到了公安机关的整体破案情况。”
据他介绍,公安机关就本案向渭南市检察机关递交了大量证据,但对证据有效性的认识,公、检两方存在不同观点。比如对发生性关系72小时内检出精斑的DNA鉴定是否有效,连国内法医学界也存在分歧,采信谁的,结果会不一样。
“只能说是余家人厉害,一大家子16个做生意的,活动能力大得很。”临近采访结束,张存年说。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有读者提出,既然侦查结果没有形成证据链,检察院当初为何批准执行逮捕?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吉红东对此作出解释:根据当时所掌握的证据,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3人存在犯罪嫌疑,因此下发了批捕决定书。从法律角度讲,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类似于取保候审、监视居注拘留等,是为了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保证诉讼进行,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而不代表最终的法律决定,也不是司法决定的终结,是否判定有罪,只能依据法院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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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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