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渔
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12号文《关于认真做好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和乡(镇)人大、政府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人大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其中县(市、区)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中国青年报》2007年9月19日)
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曾做统计,发现全国人大代表中有近70%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我国人大代表中官员比例之高确实是“世界罕见”。对此,舆论携手同心、众口一词,一直呼吁要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增加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代表比例。而今,终于有了第一个吃螃蟹者——新疆关于“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的制度性规定,堪称破冰之举,难能可贵。
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在其著作《古代法》中写道:“迄今为止,一切进步性的社会运动,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显然就是身份社会“祛魅”、契约社会崛起的过程,意味着个体解放、经济平等和政治平权——一个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不是依据特定的身份,而是法律所标定的契约关系。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是此一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和必然要求。但现实中,官员比例的超高在客观上阻碍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充分践行,尤其是在社会分层加剧、利益分殊愈发明显的情况下,更凸显了改革的必要。
总起来讲,官员代表比例偏高无外乎二大弊端:一则,挤压了其他社会各阶层代表建言议政的权利空间,使其利益诉求得不到伸张的机会。很多时候,官员出于本位利益,往往不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民众的诉求却由于缺少真正的利益代言人终淹没无闻,此所谓“代表不能”;二则,人大代表肩负着宪法赋予的监督“一政两院”的权利,但在官员代表占尽风光的情况下,这种监督权难免落入“左手监督右手”的困局,严格监督无从谈起,此所谓“监督不能”。
显然,面对这种局面,实现人大代表比例的广泛性和科学性势所必然。我们必须明白,所谓“代表”,不是似是而非的身份代表,而是货真价实的利益代表,是因人格、群体、权利上无限接近性而产生的那个最合适的人。官员当然可以有自己的代表,但农民、工人、工商业者、教师、律师等等社会群体的代表在人大中也理应有一席之地。花开十朵,各表一枝,只有让每个社会群体都找到了那个最适合的代议者,他们的诉求才有伸张的希望,他们的福祉才有求得的可能。现在,新疆已经作出了难得的表率,我们期待着此举能成为翘动人大代表比例改革的阿基米德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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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若渔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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