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不一定代表司法正义
作者:乔新生
近日最受媒体关注的社会敏感案件,当然是杭州的“飙车案”和深圳的“清洁工梁丽‘捡’金案”(下称“梁丽案”)。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些案件的时候,使用了许多带有强烈定性引导味道的标题。譬如,对于“梁丽案”,一些网站标题制作的重点是“清洁女工”,如《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可能面临无期徒刑》。对于“飙车案”的标题则突出“富家子弟”,如《杭州富家子弟撞人案件始末》、《“富二代”飙车案》等。这些标题“爱憎分明”,将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了一个容易引起社会误解的充满争议性的话题。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新闻媒体制作的标题都使用了打引号的处理方式,以避免引起误解。但恰恰是这种处理方式,让人们先入为主,对司法机关的处理产生异议。
首先,这样的标题容易产生强烈的对比,把清洁女工“捡垃圾”的行为与盗窃罪或者无期徒刑并列,从而产生耸人听闻的效果。其次,这样的标题体现了新闻媒体的价值取向,人们很容易误以为这是冤假错案。第三,通过揣测性的标题,转移了公众的视线。这一案件根本没进入公诉阶段,也不存在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但是,新闻媒体揣测性的标题引导,仿佛整个事件已经朝着媒体预期的方向发展。第四,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特有的技术处理手段,使这一案件成为社会大众不得不关注的事件。
在这样的新闻媒体压力之下,侦查机关将会作出何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何种判决,人们不难想象。当整个社会舆论同情弱者,或者新闻媒体先入为主,司法机关在判决的过程中很容易偏离法律的价值取向。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官的社会抗压能力较弱;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着模糊的地带。分析最近一段时间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我们惊讶地发现,凡是新闻媒体参与广泛报道的案件,往往都能得到罪轻处理(编注:即从轻处理)。
司法机关不能为新闻媒体所左右,不能对那些网络新闻媒体强烈关注的案件当事人网开一面,更不能在法律与社会舆论之间犹豫徘徊。(原题为:网络舆论不一定代表人民意志;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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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彬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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