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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目前拥有五艘海洋监测船,均采用了双体船设计,具有较强耐波性。图为“胜利”级海洋监测船。
新闻背景:美舰“自由通行权”太霸道
虽然美国至今还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却认为应当根据该公约所约定条件享受自由通行国际水域的权利。此外,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12海里领海界限与某些特定国家的地理和历史条件不符合,一些国家所划定的领海范围与国际法的约定有冲突之处,美国认为这些国家的此种做法将危害其自由航行权,需要进行反制。
从1979年开始,时任美总统的卡特为海军建立了“航行自由”项目,要求美海军以各种可行的方式定时穿越重要海峡、群岛的国际航道,特别是具有争议的海域,以显示美军的“航行自由权”。此后,历届美国总统延续了卡特的做法。美国防部每年召集由各战区司令部、各军种部、海岸警卫队和国务院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确定存在领海争议、需要美军执行“航行自由”项目的“区域”,为美军行动拟制计划。
虽然此前我国外交部曾数次就美国“间谍船”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活动提出抗议,但美政府往往以美国的船舶、飞机应享有“在12海里领海外包括国际海峡在内的所有海域进行自由航行和飞越”的权利为理由进行抗辩。有法律专家指出,虽然国际法并不否认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这种“航行自由权”,但这种“自由”并非完全不受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三项有明确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公约的此条规定,外国船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必须尊重沿海国的权利,至少是不损害沿海国的权利。尽管公约本身对“沿海国的权利”没有作出解释,但一般认为这里所称的“权利”无非有两类:其一是指沿海国依据国际习惯法而享有的一般权利,比如沿海国主权、安全及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其二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沿海国的特定权利,即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就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使用,以及就区域内海洋科研及环保享有专属管辖权。
而美军海洋“间谍船”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活动,并非一般穿越或经过中国的专属经济区,而是在该专属经济区作“军事性探测”式航行,这种航行行为明显地侵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安全利益等一般权利。从另一角度看,其“探测”性的航行行为也侵害了中国在该水域中享有的“海洋科研专属管辖权”。因此,美军“间谍船”的行为是不符合国际法中关于专属经济区内航行自由权要求的。(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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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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