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战争制约机制形成
人类社会相互依存性正在不断增强,世界上任何地方燃起战火,其利害关系不仅涉及某个地区、某个国家,而且往往牵涉到世界其他国家的利益,甚至影响到世界的安全与稳定,都会引起国际的关注和反应,甚至形成对战争的多元限制。即使军事强国及其军事联盟,也不能毫无节制地、随心所欲地运用战争手段。因此,战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际政治、社会、组织和舆论的制约。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在制止战争、维护和平、调解争端等方面,形成了一定权威的法律和程序规范,包括战争法的国际法体系正在日趋完善,国际社会控制危机的机制、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扩散的机制更加成熟,从而对战争的约束力增大了。这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难以逾越的障碍。联合国及其宪章作为治理国际社会的权威机构和处理国际关系的法理准则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公认和遵循,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和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任何国家为了其自身利益,不能也不敢完全绕开联合国自行其是,更不可能毁弃联合国和现存的国际法另搞一套。这有利于制约单极与多极矛盾的恶性发展。战后,以调整国际社会各国相互关系为目的的国际法逐步形成,这些规范在遏制战争、维护和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1945年签订的《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成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定了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原则: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依照宪章所承担的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对联合国依照本宪章而采取的行动,会员国应尽力予以协助;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1966年制定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规定:外层空间应专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它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或安置在外层空间,外层空间不应用于任何军事目的。还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都对各国处理相互之间关系具有行为规范作用,从而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立了准则和制度。这些以及今后还将制定的各种国际法都应为我所用,使新型安全机制建立在国际普遍认同的准则和秩序基础上。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绝大多数国家是主张和平、反对战争的。特别是战后崛起的第三世界作为新兴的政治力量登上国际舞台,直接参与国际事务,成为反霸、维和、制约战争的重要力量。邓小平同志指出:“世界战争的危险还是存在的,但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超过战争力量的增长。这个和平力量,首先是第三世界,我们中国也属于第三世界。第三世界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三,是不希望战争的。这个和平力量还应该包括美苏以外的发达国家,真要打仗,他们是不干的呀!美国人民、苏联人民也是不支持战争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6—127页。)中国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人民是维护和平、遏制战争的最主要力量;同时,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灾难的广大东欧、西欧国家人民也是遏制战争的重要力量。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以联合国为主的国际组织和“上海合作组织”等跨国区域性组织的安全机制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如联合国在敦促超级大国裁军、反对侵略、调解危机等方面,就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作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不愿受到联合国的约束,多次绕开联合国,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别国动武,粗暴践踏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这也说明联合国安全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还要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必须依靠联合国广大成员国的力量,加大联合国改革力度,切实加强国际监督以及对战争罪犯的惩处,真正提高其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安全的能力。要看到,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联合国依然是新型安全机制运作中始终要依靠的不可替代的极为重要的力量。同时,现代传媒技术飞速发展,战争透明度大大增加,使得民心向背和国际舆论对战争的制约力也显著增加。历史上的战争特别是一战、二战的惨痛教训,使世界人民懂得远离战争、珍爱和平。在近几场局部战争期间,世界反战声浪一浪高过一浪。伊拉克战争爆发前夕,包括法、德、俄和中国在内的主要国家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赞成美国对伊动武,国际社会有组织和自发上街游行示威、强烈表示反战的达2000多万人。这表明,国际社会在防止大战爆发上已形成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但是,这种制约机制还很不完善,在防止与限制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上还显得不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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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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