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黑老大杨天庆暂未决定是否上诉
2009年10月22日 04:20华龙网-重庆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杨天庆团伙成员犯罪和判决一览

杨天庆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刘成虎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简绍坤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曾川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渝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何彭裕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李渝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邹猛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李显光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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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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