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6年9月15日,被告人杨天庆组织孟林等人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高大厦C座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帮王某收债。孟林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三日。
(三)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天庆借款20万元给张某,并约定高利,由李某担保。杨天庆向张某收取5万元利息后,又组织简绍坤等人到渝北区双龙大道李某的公司,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要求李某偿还张某的欠款,李某被迫向杨天庆支付了20万元。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曾川、刘成虎参加了以汪显斌(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03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曾川受汪显斌指使为他人解决经济纠纷,并与汪显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曾剑、祝文(均已判刑)携带刀、枪到本市邦兴渝珠花苑售楼部外与该售楼部保安对峙,因警方介入才被迫离开。同月28日10时许,受曾川指使,章相建、黄奎(均已判刑)持砍刀、斧头在江北区兴隆路邦兴渝珠花园露天停车场,将邦兴物业有限公司经理彭邦兴停放在此的渝B88818奔驰轿车玻璃砸毁后,由等候接应的祝文驾车逃离现场。经估价,被砸奔驰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5469元。
二、非法拘禁事实
吴某在汪显斌的赌场输钱后,多次到该赌场吵闹,汪显斌为此心怀不满,遂指使被告人曾川教训吴某。2004年3月4日19时许,受曾川指使,被告人刘成虎及章相建、祝文等人驾车找到吴某并强行将吴拉上车,用胶带、绳索封嘴、捆绑后,将吴某劫持到北碚区复兴镇三树村沙田湾一山坡上。以将吴某活埋进行威胁,后经吴某求饶,刘成虎、章相建等人将吴某捆绑在树上后离开。
三、故意伤害事实
(一)2004年3月24日17时许,经汪显斌授意,被告人曾川指使刘成虎带领祝文等人,赶到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裕街29-6号门市夹层。由段志友持枪进行威胁,刘成虎、宋轶、祝文、郑张波持刀朝余某的手、背、腿等处乱砍,将余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二)2004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曾川指使祝文、任平、李晓明(均另案处理)对伍某实施伤害。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一支路伍某住家附近,任平、李晓明持砍刀朝伍某背、腰等部位砍杀数刀,后由祝文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伍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被告人曾川、刘成虎、简绍坤、邹猛等人还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2000年7月21日下午,简绍坤和陈勇、潘代田、朱依平、陈秀林(均已判刑)及潘勇(另案处理)共谋持刀抢夺,约定如有人追赶,便持刀威胁。21时许,简绍坤等6人携带猎刀到本市高新区石桥铺石新路灯光夜市由潘代田实施抢劫,其他人负责接应。潘代田趁被害人杨某不备,将杨配戴的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金项链扯断掉在地下。杨大声呼喊,巡逻至此的石桥铺派出所联防队员刘某(被害死者,男,殁年26岁)、蒲某、樊某即追赶潘。随后,三名联防队员曾及群众张某也参与追赶。潘代田逃至山林村28号附近时被刘某等人围住,潘即持猎刀相威胁。简绍坤、陈勇、朱依平、陈秀林持猎刀、西瓜刀冲过来与潘代田一起对联防队员及群众乱砍乱杀。曾某右前臂、左下腹及左臀部受伤,蒲某右肩臂受伤,张某左臀部被朱依平刺伤。刘某受伤后退至山林村“雅姿美容厅”门口,陈勇、潘勇继续朝刘某砍杀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曾某、蒲某均属轻伤。
二、2001年3月10日21时许,陈勇、陈华杨(另案处理)到本市渝北区两路镇“飘世界形象设计中心”做保健。杨某(被害死者,男,殁年23岁)等人酒后到此玩耍。杨某因琐事不断指责陈勇,二人为此发生口角。陈华杨将此事电话告知谭健(另案处理),闻讯前来的谭健、简绍坤和陈勇等人一起与杨某发生打斗。打斗中,杨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火药枪扣动扳机未打响。陈勇、简绍坤持刀将杨某刺伤。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系锐器刺断股动脉外旋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被告人刘成虎因对邱某(被害死者,男,殁年27岁)不满,决意将其杀害。2002年10月13日22时许,趁邱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林业局大门外的川A67109福莱尔汽车内休息之机,被告人刘成虎邀约李江,二人分别持刀朝邱某背部、腰部捅刺数刀,致邱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月21日,李江被公安机关捉获。
四、2009年3月,被告人曾川将一支手枪及4发子弹交给邹猛保管。邹猛又将该手枪及子弹放置于彭德林位于人和万寿山的租赁房内。当彭德林得知邹猛被捉获后,将手枪和子弹藏匿于本市江北区壹江城项目工地B区4号楼1单元负二楼的地梁下。9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地梁下查获手枪一支及子弹4发。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具备杀伤力,该4发子弹是六四式7.62毫米子弹。
另查明,2009年9月7日,被告人曾川主动交待持有手枪一支。9月11日,曾川检举何彭裕持有手枪一支。公安机关据此查获手枪两支、子弹19发。
判决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天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
二、被告人刘成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简绍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曾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刘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何彭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七、被告人李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八、被告人邹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
九、被告人李显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雅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9692.35元,由被告人李显光、杨天庆、刘成虎分别赔偿7938.47元,由被告人曾川、刘渝分别赔偿3969.23元,由被告人何彭裕、简绍坤、邹猛、李渝分别赔偿1984.62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十一、被告人杨天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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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丹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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