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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台州国土局长雷人语:副处级不能审正处级
2010年02月08日 08:57浙江在线 】 【打印共有评论0

他们不知“房价里还包括了腐败的成本”。开发商是精明的商人,他们不会为自己的行贿埋单,这些行贿的支出都会被打入成本,转嫁给购房者。如此一来,购房者是钱权交易的付款者和冤大头。

三是犯罪后极力掩盖、推卸责任,认罪态度极差。除台州市院在侦查时,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了相关事实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刘长春推翻自己原来在侦查阶段的相关供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百般狡辩、极力掩盖,妄图推卸责任,而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表明,其辩解是根本不成立的,而恰恰反映出其认罪态度极差。此外,被告人刘长春收受了大量的贿赂,但从案发后至今却未退缴一分钱的赃款。对此,建议法庭酬情予以从重处罚。

为了教育参与旁听的公民,公诉人还发表了一大段警示教育的公诉词:被告人刘长春受党和人民培养教育多年,从基层一步一步成长为局长,在正处的工作岗位上就有十八年,连续3届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有过光荣的履历和骄人的业绩。刘长春的落马,令很多人感到吃惊。有人吃惊,是他们认为刘长春是一个清高的文化人,有人形容他的文章“没有流行气,不光滑,不世故,不故意的见多识广,行文老实”,认为其不可能受贿;有人吃惊则觉得是没有人能敢动刘长春;而更多人却是感到深深的惋惜。但不管吃惊也好,惋惜也罢,其受贿犯罪却是铁铮铮的事实。有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个人追求财富、创造财富,本无可厚非,但是财富的获取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线。考察被告人刘长春的家庭,其本人是局长,妻子是烟草局的职工,儿了英国留学后在上海招商银行工作,可以说一家人都是高薪阶层,足以让其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而考察被告人刘长春的收入和其所拥有的财产,可以讲是家财万贯,其在上海有二处房产;椒江有三处房产;温岭有一处,这些房产钱都已付清,其还有巨款现金外借他人。古人云“良田万顷,日食不过三升;广厦万间,夜眠不过八尺”,有了如此多的财富应该知足,可他还是不惜铤而走险,收受贿赂。都说“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被告人刘长春虽然拒不认罪,但他在亲笔供词中也曾这样说过:我受党教育培养多年,参加工作已40年。自己回顾一生,勤勤恳恳,尽心尽力,为台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了一些贡献。但是,由于放松了廉政建设这根弦,收受了一些不该收的钱物,致使晚节不保,一失足而成千古恨,只有悔恨和痛楚,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培养教育我的一些老领导,对不起高龄的父母,这些天来,我几乎痛不欲生……

辩护人“雷人辩论”:副处级法院不能审判正处级“领导”

法庭上,刘长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原是正处级领导,而审理法院只有副处级,不能审判刘长春这个正处级“领导”。这个哄堂笑话成了某些媒体的新闻标题。“被告人本人的职务是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假如我没有搞错的话,他应该是一个正处级的干部,而台州市本身是一个地级市,这样的案件,台州市检察院已经立案,被告人说已经向他送达了可以聘请辩护人的告知书,然而这个案件后来又被指定到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和仙居县人民法院来起诉受理,在开庭前,辩护人已经对管辖提出了异议,假如我没有搞错的话,仙居县人民法院哪怕一个院长的级别也低于被告人的级别,这种审判是没有先例的。”辩护人在庭上振振有词地说。辩护人在第一轮辩护意见中还认为:如果要我概括地对这五笔事实讲,我也不认为公诉人所说的都是子虚乌有,如字画是收了、房子是买了,但是没有收现金。关于字画,公诉人刚才的发言中有自相矛盾的,一方面非常客观地承认他是一个书法家,给人一个正面事实的描述,另外一面又说收受书画的方法怎么怎么,我想问一下,做为一个书法协会的会员,他和别人交换书画的作品,这有什么不正常?然后讲到买房子,我首先想声明一点,这几套房子,都是在2002年、2006年买的,在那样的时段买房子假如真是便宜了,我们哪一个人认为他是行贿?我花钱买东西,就算是行贿受贿?当时有这样的规定么?一直到中纪委作了一个规定,购买房子明显低于市场价等等。现在说2002年买了一套房子便宜了,现在到2010来说你是受贿,这本身就不是一个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由于本案证据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还存在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所以我的两个建议是,一是建议检察撤回起诉,将本案交给谁办就谁去办,第二如果不行,就依法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审判长:控辩平等、法官中立、阳光审判是我最大的追求

记者感觉此案与其他案件不同在于:借用法庭,异地审理;由于刘长春当庭大翻供,使得庭审充满变数。但是纵观整个庭审全程,笔者认为,本案审判长的表现可圈可点,庭审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准确驾驭法庭审理。由于刘长春身患高血压等疾病在浙江省监管医院住院治疗,为了方便被告人,仙居县法院从人性化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上考虑,根据刘长春的病情康复情况,决定借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审理此案,同时指派一名医生出庭做好医疗保障,这样首先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于法庭的周到安排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做法很好地保护了一个处于羁押中、信息不灵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很好地保障了辩护权。

适时引导司法礼仪。在庭审开始后的最初一段时间,由于被告人刘长春情绪激动,多次抢着举手要求辩解,且言辞不恭,导致控辩双方一度关系紧张。对此,审判长及时告知其在一方提出反对时,应先由这一方阐明反对理由,不应打断对方发言,更不能随意打断本庭发言。提醒其应当尊重法庭、尊重对手。对旁听席上的几次喧哗,审判长的适时警告,正确引导了司法礼仪,维护了法庭秩序和法庭尊严。审判长在对司法礼仪进行培育和引导的时候,措辞严谨,丝毫没有流露出法官的审判倾向,避免了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或偏见,维护了庭审的公正性。

切实保障控辩平等。无论刘长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只要审理程序公正,所输送出来的结果就一定是公正的,而且应当被大家所接受,这也正是程序的价值所在。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但是长期以来,对于三机关的关系,法学界和社会公众一直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质疑。可以说,刘长春一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几乎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真正形成了“控辩交锋、法官中立”的“三角”诉讼构造。其中,有几个细节引起了旁听者的注意:审判长在检察员重复发表意见时予以了制止;对于刘长春要求坐下辩解,要求查看笔录原件以及发言的请求,均予以准许;对刘长春最后陈述长达25分钟的时间,虽说多次提醒不要重复,但仍以宽容的态度,让其陈述完万言书。上述细节可以看出,法庭尽力维护了控方与辩方诉讼地位的平等,使双方都可以充分参与诉讼程序,切实保障了刘长春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方的发言时间甚至比控方还要长。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使法庭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事实真相,从而确保判决的正确性。因为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将整个审判过程暴露于阳光之下,不仅对保障刘长春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使社会公众能够参与监督审判活动,促使司法审判公信力提高,最终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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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敏   编辑: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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