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事实行聘任制 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2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
条例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条例指出,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条例规定,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条例要求,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条例指出,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参事在任职期间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电视剧插播广告不得超过90秒 禁播性病医疗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禁止播出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办法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办法规定,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时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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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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