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构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打牢粮食生产基础、实现规划提出的增产任务,要更加重视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更加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更加重视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明确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更加重视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更加重视加强粮食市场调控,促进产销衔接;更加重视构建长效机制,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一)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明确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责任。
明确中央和地方在粮食安全上的责任,省级政府要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粮食主产区要为全国提供稳定的商品粮源,非主产区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的粮食生产,确保本地区耕地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不减少,粮食自给水平不下降。加快探索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的利益联结机制,扶持粮食生产各项政策措施要向主产区倾斜,建立粮食主销区尤其是发达地区对粮食主产区的补偿制度;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逐步取消主产区配套;引导主销区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等建设。建立有效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
(二)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走现代粮食产业化之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促进耕地向种粮大户和种粮能手集中。加快发展种粮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对种粮大户、农机大户、种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的奖励和扶持力度,通过专业化服务推动粮食生产标准化、优质化。
(三)严格耕地资源保护,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并记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抓紧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制度。切实加强后备耕地资源的保护,发展粮食生产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特别是生态脆弱地区,未经批准,严禁再开垦荒地、草原或占用湿地。完善耕地保护监督和惩罚机制。统筹粮食和经济作物发展,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继续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加快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
(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加强农业基础性应用技术研究,整合科研院所力量,加快构建农科教相结合、产学研一体化的农业科研体系,支持与粮食生产相关的基础性、前沿性科学研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农业领域的示范和应用。建立健全农技推广体系,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引导和鼓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粮食技术创新和推广活动。加快发展化肥、农药和农机装备制造等农用工业。
(五)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完善建管机制。
增加粮食生产投入,按照存量调整、增量倾斜的原则,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重点向农业倾斜,向粮食生产倾斜;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有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整合粮食产能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等现有投资项目,要按照规划要求,调整资金投向,向粮食核心区和非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倾斜,形成投资合力。完善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粮食生产。创新投资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广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旱作节水工程等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管护,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管理机制,明晰相关基础设施产权;对于运营及管护费用高、受益面广的大中型公益性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同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
(六)扩大财政补贴规模,完善奖补政策。
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和保护,加大补贴力度,完善补贴方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完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粮食生产技术性补贴规模。加大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完善奖励资金与粮食产量、调出量直接挂钩的联动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产粮大县奖励等资金,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财力增强相协调,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加大金融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加强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投入的衔接配套,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大政策性金融对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粮食生产的微型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发放的粮食和农业信贷,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不断创新粮食信贷担保方式,着力解决种粮农户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扩大保险规模和试点范围,研究建立粮食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系。
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粮食购销、加工等龙头企业发展粮食订单生产,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经纪人为农民提供粮食产销服务。健全粮食市场体系,重点建设和发展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稳步发展粮食期货交易,建立全国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促进粮食网上交易。
(八)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健全粮食统计监测制度,推进粮食信息化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掌握动态情况。健全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粮食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探索建立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反周期补贴制度。加强粮食进出口、储备和加工调控,合理利用国际市场进行品种调剂,完善粮食储备调控体系,健全储备粮吞吐轮换机制,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制定产业政策,尽快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国大中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积极倡导科学节约用粮。
(九)引导粮食生产和消费,促进粮食品种结构平衡。
积极推进种植结构调整,缓解粮食品种供需矛盾,西北地区适当压缩小麦面积,东北地区稳定水稻面积,西南地区扩大间套种面积,增加玉米种植面积。加强粮食价格调控,合理释放小麦、水稻产能。引导社会公众调整膳食结构,增加小麦及面制食品消费。加快推进以蒸煮面制品为代表的主食工业化、现代化、产业化,大力发展小麦、稻谷食品加工业。进一步开发小麦多种用途,在保证口粮消费需求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发展以小麦为原料的饲料加工。调控粮食加工转化,适度控制以玉米为原料的深加工业规模。
九、规划的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协调,抓好组织实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新增粮食生产能力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各省(区、市)实施规划,落实规划内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及年度资金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规划实施;财政部负责落实支持粮食生产的各项资金;农业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技术服务以及相关项目建设,保持粮食播种面积稳定;水利部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粮食生产用水需要;国土资源部负责耕地保护和管理,完成土地整理复垦任务;科技部负责粮食生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粮食生产金融支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环境保护部负责协调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将现有资金向粮食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倾斜。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建立部门会商机制。
(二)认真组织实施。承担规划建设任务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也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科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规划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增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县,明确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政策措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要编制实施方案,将具体增产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乡镇。其他省(区、市)也要继续强化粮食安全责任,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区域内粮田面积不减少、粮食自给水平不下降。对点多、面广、单项补助资金少的项目,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明确任务、标准和安排要求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项目并承担相应建设责任。对农田水利等农民直接受益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建设效果,作为安排相关投资和政策支持,以及评价地方政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有关省(区、市)尤其是承担重点建设任务的省(区、市)进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做好规划实施工作。每年年底,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省(区、市)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开展规划实施的阶段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隔4年对各省(区、市)规划实施情况作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规划。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任务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确保规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编辑:
霍吉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