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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陈少飞腐败案:面具下的灰色交易
2009年10月19日 16:19新华网云南频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图为郑汝昌。资料图

看似“共赢”的资本运作

图为庭审现场。 资料图

后来,陈少飞通知郑汝昌等从贴现资金中再拆借人民币1.9亿元给富邦公司,这笔钱被富邦公司用于经营活动。事后,富邦公司副总吴宝灿送给陈少飞100万元表示感谢。法院查明:云铜公司在10亿元汇票到期后,于2007年8月向银行归还了10亿元,被昌立明、富邦公司使用的7.6亿元,则于当年9月、10月间归还了云铜股份公司。

至此,这场资本运作“成功”地结束。之所以说“成功”,是因为从表面看,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无论是银行还是云铜、昌立明或富邦公司,都没有任何损失——在庭审时,陈少飞回答检察官说,这样的做法使银行获得了贴现利息,业务范围扩大;昌立明和富邦公司有了资金认购股票;云铜把自己的产品卖出去又买回来,改变公司财务状况,账面上好看。法院的审理则查明:7.6亿元中的5.7亿元被用于认购云铜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之后的股票交易中,产生了11亿余元的巨额非法利益!

陈少飞在庭审中透露了这种资本运作的内幕:进行贸易融资的合作公司一般是两到三方,以及银行;支付手段为信用支付,融资的利润是利息和差价。他说,因为股票市场不景气,最初参与股票申购的人不多,为了增加公司资金收入、提高效益,于是采取了“贸易融资”的方式。他认为,这是种合理的融资方式,当初涉及这个方案时没有考虑到风险。

云铜集团原董事长邹韶禄则证实:2006年初,陈少飞最先提出云铜股份公司搞第三次增资扩股,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领导班子一致同意。“根据规定云铜集团是其中一个投资者,还要找9个投资者,具体陈少飞他们去操作,陈少飞拟定了9家认购机构和认购股数的方案,并经开会确定。我记得其中有昌立明公司和富邦公司。”

黑白难辨的“灰色”交易

即使在案发后,这种以“贸易融资”方式进行的资本运作,也仍然存在争议。到底陈少飞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陈少飞的辩护律师李春光认为“没有任何公款被挪用”。他说,汇票流转过程中并没有云南铜业的资金参与流转,且签发、贴现时都是票据,而非资金、现金的流动,也就不存在挪用。并且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银行资金,也和云铜无关。其次,陈少飞的挪用公款是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单凭陈少飞个人是无法完成如此大金额的贸易融资或票据支付的。此外,他还指出:云铜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账面做得好看可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找企业进行贸易融资,本身并不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

法院则提出,辩护人认为云铜公司与昌立明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是贸易关系,“贸易融资”使得各方获利,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但法院查明,两公司签订的《铜精矿供需合同》是所谓“融资”基础,也是承兑汇票开出的根本原因,可作为贸易供方的昌立明公司却根本不具备供给贸易需方云铜股份公司共28000吨铜精矿的贸易能力,也就是说所谓“贸易”根本没有实质的履行内容,云铜公司向昌立明公司开具10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决算方式建立在子虚乌有的合同之上。这种行为,三个人都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事实上,法院查明:事后富邦公司一副总经理送给陈少飞100万元作为感谢。此外,陈少飞在担任云铜公司副总、总会计师等职务期间,利用合作关系对赤峰某公司融资提供帮助,事后通过亲戚的银行卡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送的250万元。在负责赤峰云铜公司的一个项目时他促成某建设公司承建项目并积极协调工程款的拨付,后通过妹夫银行卡收受了50万元。法院还查明,昌立明公司是2006年郑汝昌、戴琨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虚报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成立的。

分析此案时相关人士指出,对昌立明这样一个资质、信誉都没有保证的公司,云铜公司的一个副总就可以让大型、正规的云铜公司对其开出10亿元的承兑汇票,其管理漏洞非常明显。然而,尽管“贸易融资”迷惑性极大,较好地掩盖了背后的灰色交易,但事实迟早是会被揭露的:日前,昆明市中院除对陈少飞作出判决外,还以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郑汝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同样罪名判处戴琨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11亿余元的非法所得。(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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