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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设定行政强制须事前听证
2009年08月25日 03:11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对武警职责范围做了调整,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由九项合并为八项。草案规定武警职责包括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武警部队将参与处置暴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说,草案一审稿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任务的职责范围,其中第七项、第八项分别规定,武警部队参加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总结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经验,应当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这类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既要充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也要明确人民武装警察的基本行为规范,从严治警。因此草案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等。此外,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调动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对哪一级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可以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调动、使用武警部队实际上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据此,草案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据了解,我国武警部队主要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四支警种组成,总员额现为68万人。

其他事项

“投机倒把”将成历史名词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昨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

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

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听证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昨天,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草案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解读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认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因此,增加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了规范。

执行后不能返还原物应赔偿

草案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此前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行政强制应定期进行评价

草案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项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解读此举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执行和解”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解读在之前草案的审议修改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但草案二次审议稿只对执行和解作了原则规定,对具体方式却没有规定,不利于这一原则的落实。

新闻背景

三审旨在“激活”行政强制法草案

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于1999年开始动手酝酿,历经2005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有关专家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如果“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因此很多人认为此次审议的最大目的是“激活”这项法律案。因为事实上,关于这项法律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例如行政权的范围边界在哪里,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应该如何权衡等问题还尚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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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爱娣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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