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大陆 > 正文
《行政强制法》草案亮点解读
2009年08月25日 00:49东南快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东南快报8月25日报道车辆因为驶入禁行区等原因被暂扣,车主要承担处罚,还要支付被扣车辆的停车费用,类似的被视为不合理的地方或行业规定,或许会随着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得到改变。

该草案加大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亮点1

设定行政强制应召开听证会

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条款。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亮点2

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而且应当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亮点3

禁止扣押个人生活必需品

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亮点4

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亮点5

执法主体应是正式执法人员

草案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亮点6

不得使用损毁所查封财物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本文来源:东南快报)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编辑: 汪敏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