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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管理执法条例公布 城管扣押货物应开清单
2009年08月03日 07:18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说法:有城管负责人表示,扣押货物是最后关头迫不得已的处罚方式,“现在关键问题是,《条例》规定在扣押前需要先作出劝告,劝告无效才可以扣押。”他表示,“现在《条例》规定的做法强调了城市管理执法中要以人为本。”

焦点3

可拍卖扣押货物抵缴罚款

现象:许多市民都对城管扣押“走鬼”货物的去向充满疑惑。

相关条例:“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摄)像予以记录。”

说法:对《条例》允许城管部门可以对货物进行拍卖、变卖,多位负责人对此持保留意见。“一来怎样操作还要慢慢探索;二来拍卖货物还会‘节外生枝’,稍有不慎就会对城管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焦点4

劝告为主处罚为辅

相关条例:“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说法:专家分析说,城市管理方向宜疏不宜堵,《条例》的规定有利于缓和城管和“走鬼”双方的矛盾。

焦点5

“呼死你”有法可依

相关条例:“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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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杰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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