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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 专家提改进方向
2009年06月16日 06:41CCTV《新闻会客厅》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李小萌: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包括政府部门和人大之间的这种关系,可以相对来说限制部门的保护主义的出现,可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地方性利益的自我保护怎么来解决?

张春生:地方保护并不突出,这个为什么呢?咱们现在立法有一个监督制度,就是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省级的,省会是较大市的,它是要求你在三个月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国务院备案,这个备案就备查,如果发现了有越权抵触地方保护的现象,这边是通过审查有权撤销的,这个把得比较严。所以这三十年,说明显的地方保护看不到,但是地方有些政策性的东西,难免出现这个东西,难免有,但是通过立法,逐步就消除,这个不明显,比较明显的是部门保护。

李小萌: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和全国人大的立法权这个范畴的不同是在哪儿?

张春生: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就是咱们的体制,立法体制,它是一个统一的分层级的立法体制,我说的统一是要求这个内容,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内容上统一于《宪法》、法律,不能跟《宪法》、法律抵触,我说分层级,就是不是一级立法,除去全国人大享有国家立法权之外,国务院能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较大市人大也能制定地方性法规,它是分了层级,当然概括说,可以说成是两个层级,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应该说它的立法的范围是很宽的,严格地说,它只要遵循《宪法》,它各方面的法都有权制定,但是事实是个什么问题呢?现在我们国家这么大,大小事情都由全国人大来立法,它由立不过来,所以它授予了地方立法,但是授予地方立法,对地方立法又做了限制,你不能什么都立法,限制的方法它划出一块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权,这个专属立法权写了十项,这个十项如果再做一下概括,就是两项,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像我们的国家主权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制度、司法制度,这个是它的专署立法权。第二项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比如限制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地方没有权,国务院也没有权,只能掌握在全国人大的手里。它是个十项专署立法权,就说不经我授权,国务院跟地方都是不能够染指,不能够用的。在十项立法权之外,原则上地方可以立法,你可以考虑,但是保留一个原则,一旦全国人大就你这个事项立了法了,如果你有抵触,你或者修改,或者废止,咱们有这么一个原则,它有一个大的空间,又受了一定的限制。

李小萌:发展了三十年,到了今天,我们再往以后看的话,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还有哪些方面是要再去努力和加强的?

张春生:这个问题也提得不错,我想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我们的《宪法》、《组织法》所规定的地方人大的地位、作用,还有一定的空间它没有实现,没有实现,比如四项权力,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还有选举任免权,有些地方通过,有些内容通过这些年实践积累写到法律里来了,有些东西还要进一步探索,比如这个监督,我们国家监督制度现在有了一部监督法,作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法,但是这个监督问题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一个重大问题,就人大制度来说,代表是人民选举的,人民怎么监督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怎么监督常委会,这个常委会有一个职责,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但是这个监督也是一个不是容易太做好的事情,它既需要对一府两院行使职权,进行一定的制约,它又不能过分地干预一府两院的工作,它不能过分,它也有一个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这个分寸怎么掌握,还有一个继续探索的问题,需要积累经验。另外地方人大作为一个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怎么样通过经验来探索,使它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真正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也还是有一个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这从实质上来说,是要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那个原则落到实处,它还大有余地要探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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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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