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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纪委被指参与炒股获利可能超600万
2009年06月09日 12:06南风窗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他表示,党政机关炒股票,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所以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明文规定,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更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违法乱纪活动。

由于从“四川纪委服务中心”处无法获得有效消息和数据,记者在5月20日下午分别致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但被告之“新闻媒体必须与北京总部联系”。随后记者又按照“北京总部”工作人员的要求传真了一份“采访联系函”,其中提及“四川纪委服务中心陈述股票的非交易过户是否属实、3家流通股过户前的账户名称和类似非交易过户是否需要及时披露信息”等内容,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该公司的任何答复。

四川省一名证券界人士明确告诉记者:“无论四川纪委服务中心是‘非交易过户’,还是‘二级市场购买’,按照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肯定都有相关记录,关键就看其是否愿意提供,或者愿意公布到什么程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以在权力机关的要求下对他人的财产完成证券的非交易过户,如果不尽快解释清楚这个事件,公布全部证据和办理程序,那么将严重影响到广大投资证券者在交易安全方面的考虑。”他认为,目前这起“股票门”事件“只有不愿意说的可能,没有说不清楚的可能”,尤其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内部是否有人在炒股,资金是否来源于自身的“小金库”等问题都值得探询。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5月19日四川省还召开了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要求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 “小金库”专项治理,鼓励自查自纠,严惩顶风违纪,鼓励举报检举,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最高为10万元的奖励。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对象包括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有群众举报的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专项治理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四川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

另外也有消息显示,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已经关注了四川纪委“股票门事件”,但该机构至今未发表任何意见。

等待中的猜测

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来看,历来国家办案机关均没有出现直接将股票数量化,而后转到本机关,并出现在公司财务报告的股东构成的先例,所以“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及其机关服务中心”在中国股市上注定将留下“历史的痕迹”。

皮海洲说:“应该注意一个细节,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及其机关服务中心涉及的几支股票均为小盘股,其特点是目标小、投入少,一般来说愿意参与的人都是‘低调’和‘差钱’的,因为业内人士都有小盘股好炒,大盘股不好炒的共识。”

他表示,近年来对于企业投资股票有相关法律支持,但对于党政机关,国家禁令并没有任何改变,许多企业通过上市、投资收益造就了财富效应和二级市场炒作效应,引得其他一些企业、机关、学校等纷纷进入二级市场投资股票。

“现在股票已经成为腐败资产的一种重要存在形式。仅仅想澄清自己,四川省纪委和有关机构做得远远不够,也容易让人产生联想。”四川知名社会评论家曾颖表示,“媒体和民众关注这个事件的基点在于反腐倡廉,也在于追求社会公平。”

一位曾经在四川省纪委工作过的人士对记者表示,纪委办案涉及需扣押没收股票案件,一般可将涉案股票划转纪委指定控制账户,若该案必需由纪委移交司法机关,原则上涉案股票也应该随案移送;若仅涉违纪案件,纪委应将涉案扣押没收股票上缴财政即国库,也有由财政返还或部分返还作为纪委办案经费的案例,“原则上纪委经费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现实中许多地方已经违规了”。

“但涉案股票转入纪委指定控制账户,在结案变现没收前应保持冻结状态,决不允许内部人员买卖操作,查扣股票因股市涨跌盈亏都应与纪委办案本身无关。”他说。

具体到四川省纪委的此次“股票门”事件,他认为外界关键要看两点:一、是否涉案扣押的股票;二、是否有纪委内部人员买卖炒股操作交易记录。

四川省一名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说:“中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所以有一些特殊部门以特殊的方式在做一些特殊的工作,不应该觉得奇怪。按照《行政监察法》等一些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纪委、监察部门查扣一些违纪、违法的犯罪资金、物品和股票证券是可以的,其可以采取冻结、过户等多种方式,目的是为了避免办案过程中的损失,但是财物的利息和收益最后都必须依法收缴上交国库。”

“冻结、过户都只是一种暂时性措施,也是一种有效的缓冲措施,因为有时候案件后期会遇到该不该没收,没收多少比例等许多具体问题。”他表示,目前检察院系统采取冻结的情况比较多,直到案件查处结束需要提起公诉,才会将有关资金转到一个专门的“扣押账户”一并提交给法庭,“否则在管理上非常不方便”。

他透露:“在1998年以前,国家有关办案机关在涉及扣押国外资金时,经常采用国家公证的方法,然后将涉案资金过户到一个指定的中立公司的账户,这样既达到了办案需要,也让相关人员和机构打消资金安全顾虑,但是后来类似的手法很少采用了,要么是直接冻结在原单位、原账户,或者干脆过户到办案机关的专门账户。”

曾经在四川省纪委工作过的那位人士介绍,纪委、监察部门和所有司法机关收缴的钱物,在案件审结完毕后都必须直接上缴财政,这当中如果是现金就好办,如果是房屋、汽车等物品类型,则必须处理成现金才能上缴,但是遇到股票这样的新生事物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又不能直接上缴财政,这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新难题。

事实上,目前在对罚没财物如何管理和处置方面,国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方的操作方法也有所不同,甚至可以说花样百出。四川省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说:“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社会各界也不要一味指责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也许他们对这些涉案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理、管理方式是一种新的工作方式探索,效果是利是弊,有待观察。”

他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济案件类型和涉案物品种类也越来越复杂,四川省纪委“股票门”事件应该引起国家高层的重视;如果能促成纪委、监察和司法系统完善股票的查封、扣押和处置问题,包括其它很多已明显落伍的案件办理政策规定,“也可以将此次‘股票门’事件视为一次变革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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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鸿伟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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