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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近3万狗被杀 学者呼吁为动物福利立法
2009年06月09日 11:17中国新闻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有公民患流感,肯定是采取有效的隔离并积极治疗。狂犬病的传染速度和危险性与当前的流感相比要小得多,对于没有攻击性的狗和看护好的狗,即便携带病毒,也应该是治疗,而不是将其杀死。现在,屠刀伸向了没有确定携带病毒的狗!”西安红石榴伴侣动物救助中心的蒋宏女士对记者说。

学者“诊断”寻求社会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随着时间的推移,打狗行动出现扩大化。

疫情重灾区之一的洋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凡是家养犬5月底前一律自觉送到社区,由社区捕杀队统一进行捕杀和尸体处理,凡阻挡灭犬和藏匿犬只的将严肃处理,3年内不得再养犬只。

“我们山里人平时出门干农活,让狗看家很放心,待它也像家里人一样。现在为了完成任务残忍地把它处死,全家人都难受得很。”汉中洋县的一位村民告诉记者,村干部组织起来的打狗队,挨家搜查,见狗就杀,不少狗即使打过了狂犬疫苗,也被强行拉出处理。

“狂犬病疫情严重如果是事实,那么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卫生防疫法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无可厚非。”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姬亚平表示,但是,政府日常就应该加强犬类的管理,等到情况失控才紧急处理,这就造成了许多养狗者的痛苦。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把握平衡原则,尽最大努力在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界限。

姬亚平认为:“毕竟狗是个人财产,公民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应当付出代价。不过考虑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是不是一定要通过大范围捕杀来实现防治疫情的目的?对流浪狗采取非常措施可以理解支持,但对那些有主人且本可以通过严格检疫、限制活动范围等方式实现管理的狗采取非常措施,政府这一行为的合理性就值得思考。可见当地政府行政行为把握尺度的水平还不够高。”

保护“狗权”须撑一把动物福利法的大伞

“犬类无罪,人类义务”。面对汉中大规模屠狗,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认为,全国各地政府出面捕杀狗的事件一再发生,根源是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缺失和立法的不完善造成的,此外政府和民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也至关重要。

“这些被捕杀的宠物是无辜的,我国虽然还没有对驯养动物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但目前我国对家养动物检疫防疫的法律规定还是有的。之所以出现狂犬病,是因为饲主没有尽到对所饲养伴侣动物的防疫义务,政府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关于伴侣动物登记、年检制度、防疫制度执行不彻底造成的。”

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一位资深警官表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从被丢弃的流浪动物以及养犬者的角度进行限制,而对动物繁殖买卖的源头即宠物饲养场和宠物商店,几乎没有实际的管理控制。流浪动物由谁来负责解决?留置场所的设置及引导流浪动物的出路在哪?都只能待将来一步步去解决。

去年年底,中国首家动物保护法研究机构在西北政法大学成立。孙江主任正在起草《伴侣动物的法律保护(建议稿)》。该建议稿中,对伴侣动物的禁限养与禁限养区,强制免疫制度登记、年审、注销制度,收容机构,伴侣动物死亡程序等问题都做出了详细说明。

“汉中屠狗事件中很多网友称要保护的"狗权",就指的是动物福利。而且很多人已经感受到了动物福利层面立法的缺失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孙江说,很多国家把动物保护法称为动物福利法。动物福利法的理念是尊重生命,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人与动物和谐相处。虐待动物及使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都为很多国家所严厉禁止。动物福利立法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目前世界超过2/3的国家都把动物福利当作法律保护的客体,中国应当积极主动弥补动物福利立法的空白。(本报记者台建林本报实习生 宋飞鸿)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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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台建林本报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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