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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授联名投诉工程院院士涉嫌抄袭剽窃(图)
2009年03月02日 06:08中国青年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申报院士的4本书被指“抄袭”

6位教授的举报内容包括若干方面,其中一项是“抄袭剽窃”,具体牵涉刘兴土先生申报院士的4本书:《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三江平原自然环境变化与生态保育》、《东北湿地》、《沼泽学概论》。记者注意到,4本书的封面均标明“刘兴土主编”,或“刘兴土等编著”。

“刘兴土主编的《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2001年出版)一书,好几处表格抄用郑慧莹(已去世)和我的著作《松嫩平原的草地植被及其利用保护》(1993年出版),文中不做标注,仅在书后统列参考书目,导致在第三者引用中,这部分内容变成刘的创造的不良后果。”李建东说。

记者看到,李建东所指其书中的5处表格,在刘书中有的以同名表格出现;有的名称略有不同,但内容一致;有的则在李书中为表格形式,在刘书中为文字形式。这些表格,都是对松嫩平原草原植被的相关统计研究。

学界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惯例,在学术著作中引用他人成果,应在文中引用处做标注,同时在书后列入参考文献,并使二者一一对应。如果引用处不予明确标注,读者将不知其通篇所讲,哪些是其自身成果,哪些是别人观点,从而误以为这些都是作者的“开拓性研究”或“原创观点”。

“举例来说,刘书表1-19,使用了我书表2-2,就应在表上角或表下方标注‘郑慧莹、李建东,1993年’,但该书却并未标注。后来我发现,别人写专著也用了这个表,而人家在文中标注的是‘刘兴土,2001年’。这就意味着,该表已被第三人当成刘兴土的成果了。”李建东说,在文中引用处予以标注,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也是业内基本的学术道德。

记者注意到,“使用他人成果,但不在引文处注明出处,仅在章(书)后列入参考文献”,是几位教授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以刘兴土主编的另一部书《三江平原自然环境变化与生态保育》为例,举报材料指出:该书多处抄引集体著作《三江平原沼泽》,文图约达1.5万余字;该书第一章 5-12页多处抄袭拼凑孙广友、曾建平论文成果……但均不在引文处注明出处,仅在章节后统列出文献。

对《三江平原自然环境变化与生态保育》一书的投诉,还不止上文提及的那两条。举报材料称:该书第一章部分内容抄引了未发表的《黑龙江省三江平原治理规划水文地质报告》;而第54-55页的文字和图3-12,则使用了夏玉梅研究员与颜秋兰未发表的勘探报告。

对于这两份“内部报告”,虽然刘书做了脚注,标注了报告名称,但举报人认为:“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别人未发表报告拿去作为自己编的书中的重要内容出版,侵犯著作权法,属于剽窃行为。”

“人家辛辛苦苦调查研究写出来的内部报告,自己还没发表,你不经人家同意就拿去发表了,这不是典型的剽窃吗?”举报人说。

此外,举报材料还反映,“刘在《东北湿地》与《沼泽学概论》两书中,袭用了黄锡畴的沼泽发育多模式理论,但两书文中、文后均未提到黄的文献”。记者就此向黄锡畴先生核实时,刚一提及此事,老先生便大为光火,直呼“学术腐败”。

据了解,黄先生一生中最重大的两个成果,一是发现了长白山苔原,一是首次提出并论证了沼泽发育多模式理论。孙广友教授对记者说:“ 提炼一个理论谈何容易,一位学者一生中才能搞出几个理论?在美国产权法有关规定中,抄袭涉及理论的发现、机理的阐述,性质比一般抄袭更为严重。刘书虽然在文字上做了一些处理,加了些自己叙述的例子,但本质上复述的就是黄先生的理论。书中不予标注,等于抹杀了前人成果,黄老先生为此震怒,自然不难理解。”

经查找与对比,几位举报人认为,“刘在申报院士的4本著作中,计有32处抄袭、剽窃问题”。举报材料一一注明了相关书名、页码和具体段落,并附上了“原书”相应信息。

中国工程院派出3人调查组

若干人次的先后举报,引起了中国工程院的高度重视。该院一方面把投诉问题转给提名推荐刘兴土先生的7名院士,征询有关意见;另一方面,把投诉材料转给东北地理所的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请其进行调查。

2007年9月,中国工程院派出一个3人调查组,赴长春约见部分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核查有关情况。调查小组成员包括两名院士,1名工程院工作人员。

据了解,举报人向调查组反映的问题之一,涉及一本集体著作:《三江平原沼泽》。该书署名地理所“沼泽研究室著”,书中“前言”介绍:此书“执笔人有韩顺正、刘兴土、陈××……最后,由刘兴土同志统稿”。

举报人说:“实际上,此书开始由韩顺正组织编写,并由韩顺正、陈××、刘兴土统编,但当时未在‘前言’中列出统稿人,是刘在将书稿送交出版社时,私自加上了‘最后,由刘兴土同志统稿’的字样。”

几位举报人告诉记者,听说调查组来了,他们都很高兴,但谈话过程中,他们感觉,调查组有两位同志工作比较认真,而另一位院士却似乎“带有倾向性”。

“比如,当我谈到,刘背着集体,私自加上‘最后,由刘兴土同志统稿’是个科研道德问题时,该院士说,总得有个人负责嘛!”举报人一声叹息。

“再比如,当我谈到,刘书未经作者同意大量抄引未发表的‘水文地质报告’时,该院士说:这么长时间了,原作者也不好找了。事实上,原作者单位系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址为哈尔滨市中山路,怎么就不好找了呢?”

另一位老教授也举例:“我谈到,我与刘合写了一篇文章,我写的文,可刘要求署名第一,因他时任所长,我没办法。刚说到这里,该院士就说:你自己愿意。”

“作为前来听取情况的调查人员,怎么能说出这种话呢?”这位老教授很诧异。他补充道:“再如,我说,李建东教授被侵权的例子很典型,该院士马上插话:这不是问题了,此事已处理完,有关人员已向李道歉了。可据我所知,并不完全是这么回事。”

对于调查组此行,李建东教授也有他的不解:“获悉他们住在长白山宾馆,我就前去反映情况,但没找到,听说是去了黄锡畴家,我便给黄家打电话,可调查组的人说,他们来时没有带找我谈的任务,让我直接把材料寄到工程院去。我很惊讶,受害人主动来介绍情况,反映问题,你都不见,不谈?”

以上种种因素,让几位举报人对调查组产生了信任危机。“此前,我们也不知道大家在分头举报同一个人,正是这次调查,促使我们走上了联名投诉之路。”举报人对记者说。

工程院:存在不当之处,但不足以构成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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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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