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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经适房新政策:购满5年可上市交易
2007年08月14日 09:43新京报投票数: 顶一下  【

国务院发布意见称,廉租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张学冬)国务院日前明确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米左右。经适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者,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廉租房制度已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廉租房适用面扩大

《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廉租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较之以往,这一表述有明显变化。

此前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文件均指出:廉租住房对应的是最低收入家庭。

“《意见》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廉租房的范围扩大,将低收入者纳入廉租房保障体系”,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政府已能够自己解决一部分保障类住房需求。“意见还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保障房管理办法下月须出台

此外,城市政府要于2007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要规范廉租房和经适房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要强化廉租房年度复核工作和退出机制。

保障不到位要究领导责

城市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要报告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今年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昨日,据一位接近建设部的人士表示,建设部正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加紧编制实施细则,“应该在10天左右可能制定出来。”该人员表示。

政策要点

1 经适房须在60平米左右

专家称该措施体现进步,符合国际惯例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张学冬杨娟娟)《意见》要求,经适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新建廉租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意见》还明确了廉租房制度覆盖的时间表: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合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廉租房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东部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这一任务。

为确保廉租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要将廉租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适当提高比例。

“经适房定为60平米是个进步”,昨日,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牛凤瑞认为,经济适用房不应该惠及富裕家庭,但新政策还需要在操作层面更公开透明,以免流于形式。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也认为,经适房面积与原来比大幅下降是一项积极举措。“面积限制得很小很死,就能保证供应给真正有需要的人,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牛凤瑞还表示,就目前国情来看,各个省市对于廉租房的覆盖率要求不应该一刀切,毕竟各地财力差异很大。

2 任何单位禁征地集资建房

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国务院还明确要求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意见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3 城中村改造要建农民工宿舍

用于农民工租住,有条件地区可建“农民工住房”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国务院同时对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作出要求。

意见指出,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适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在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方面,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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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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