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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受贿认定标准具体化
「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解读:最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贿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出过一个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须以在职时有事先约定为定罪条件。
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的限制要件,很有可能造成客观归罪,将离职后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概作为受贿罪追究,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同时,有必要对《批复》精神具体化,以满足实践需要。
出于这一考虑,《意见》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在客观上足以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与请托人有约定,与批复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幕后授意情人领“干薪”将获罪
「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解读:“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类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最后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所致,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获得财物。
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意见》明确表示,即“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这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二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但考虑到一些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如何认定受贿“薪酬”存在困难,故《意见》对这种情况暂没作规定。
三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不能以犯罪处理。
本版综合/本报记者李静睿新华社稿件
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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