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盛衰的历史经验:人的自由度是其中关键
2009年12月25日 10:53《南风窗》 】 【打印共有评论0

尽管后来发生了西化派和斯拉夫派的激烈争论,至少在宫廷中却没有“西化”恐惧症,以讲外语和仿效西方生活方式为荣。这一切已远远超出17-19世纪的大清帝国,致使戊戌维新时期康、梁仍念念不忘以彼得大帝的改革为楷模。可是,他们没有像西欧那样完成人的解放和社会管理机构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历史任务,又为后来的苦难埋下祸根。农奴没有人身自由,限制了经济发展。知识阶层没有言论自由,整个社会没有政治自由,堵塞了国家的安全阀。东正教本来倡导个人为教会和国家吞噬的集体主义,彼得大帝又取得牧首的任命权,使东正教变为沙皇手中的工具;加上他所建立的开明专制制度,致使“在彼得时代,为国家服役是唯一的晋升阶梯……同服役相比,财富本身算不了什么……结果国家与君主取得了控制等级社会的绝对权力”。在这样的制度下“新的‘官僚政治’开始有它自己的语言,如‘国家的需要’、‘国家利益’等等,尽管所指的实际上是君主个人的利益。” 公民个人的独立自由无从保证,新的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无法诞生。后来的苏联继承了这个传统并且变本加厉,终于逃脱不了崩溃的命运。

从疆域来说,英国本土很小,但它直至20世纪30年代仍然是名副其实的世界大国。这有力地证明,所谓大国不是以疆域大小区分,主要指标是制度和综合国力。只要制度领先,经济、军事、学术、文化等领域也能着着领先,形成雄厚的综合国力;即使国土不大,也能成为世界公认的大国;与那些腐败的巨型国家相遇,势如摧枯拉朽。在17世纪兴起的三国中,只有领土最小的英国成了领一代风骚的世界大国。这是西方文化和制度变迁的产物。

1640年的英国革命,经历了内战、复辟等曲折历程,在1688-89年的光荣革命中建立了稳定的君主立宪制度,逐步完善,形成了一个以保障公民“自古就有的自由”为核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实行法治、民主、宪政的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这是18世纪的产业革命产生的制度基础;也创造了体现人类现代文明的新的社会模式。

英国扮演这样的脚色不是偶然的。在它的历史传统中蕴涵着好些推动它率先向现代社会转化的因素。其中主要有:

(1)神权和王权分立,王权又和贵族、领主、臣属和佃农等等层层分割权利与义务,形成了契约社会的雏形,使各个群体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保障。

(2)城市自治,农庄自治,行会自治,大学自治……又给人们包括学术和思想在内的自由增添了一重屏障。

(3)领主法庭、王室法庭并存,互相牵制;教会和教士较早退出世俗的司法活动;以案例为基础演化出习惯法系统和陪审团制度;从而培育了司法独立的传统。这又给人们的权利(自由)增添了保障。

(4)以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为标志,议会制初见端倪;几经反复,经过光荣革命终于建立了现代议会民主制度。《大宪章》 是在贵族兵临城下迫使国王颁布的宪章。在它的63条条文中明确规定:

1.宗教自由。

“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力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2.城市自治与自由。

“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3.保障全国臣民的自由。

“余等在上述敕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

4.保障私有财产,不得肆意侵犯。

“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5.居住、迁徙与营业自由。

“除战时与余等敌对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6.法治。

《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此外还规定:“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着外,余等将不任何人为法官、巡查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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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伟时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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