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宪草》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国民教育”、“宪法之实施和修改”共八章,其特点为
1、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因制定于抗日战争爆发之前,鉴于当时之宪政运动,是集中国力以救国的运动,因此对于人民的自由权利,采取间接保障制度,有关条文,多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的规定;
2、行使政权之国民大会:遵照权能划分的理论,规定国民大会之职权,为选举、罢免政府重要官员,创制、复决法律,修改宪法,宪法赋予之其它职权等六项之多,足以收政权机关合理控制治权的实效。
3、行使治权之总统与五院:规定总统及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四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行政院院长对总统负责,“政府有能,人民有权”;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互相平等。
4、均权主义与地方制度:对于中央与地方权限规定:实行县自治,“凡事务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为地方自治事项。”
5、国民经济与教育:将国民经济与教育两大问题,各列专章,共有二十三条,为实现民生主义的必要措施。
1936年5月14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其中规定:“国大”代表总数为1,200名。选举分为区域选举、职业选举、特种选举三种。区域代表和职业代表的候选人,分别由各县之乡长、镇长、坊长和机关职员推选,最后由国民党政府指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按:共计140人)为“当然代表”。至于选民资格则规定:年满20岁的中华民国国民,“经公民宣誓者,才有选举代表之权。”由于中日关系又趋于紧张,华北地区的国大代表未能及时选出,国民大会无法按时召开。同年12月12日,爆发“西安事变”,国内形势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因此1937年2月20日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议决国民大会定于本年11月12日召开。
1937年4月,立法院又对《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进行了修改,鉴于人们的反对,取消了由国民党政府指定候选人的办法,但同时却又规定:另设“指定代表”240人,国民党候补中、监委员(按:共计68人)也得为“当然代表”。这样,“当然代表”、“指定代表”、“特种选举代表”总计达600多人,占代表总数的40%,其余的则为区域和职业的两种“民选”代表。至1937年夏,除河北、察哈尔、北平、天津、东北、台湾等地或被日本占领,或“华北自治”情形特殊以外,其余各地的国大代表选举均已完成,然而正在此时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民大会无法按时召开,自此中国的宪政之路被严重阻断,中国进入了战时状态。
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充满了争议,支持者认为这是中国民主化的必由道路,中国人由于缺乏民主经验,空有宪法之名,但无法有效履行宪法,反而会被某一政治集团或强人利用。孙中山认为:“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孙中山才设想出了这一理论。而胡汉民的“训政保姆论”更是这一理论的生动形象的阐释。反对者以胡适为代表:“我们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张训政,只是因为他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法治之下的政治生活。‘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裁制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绝少数的人把持政治的权利是永不会使民众得着现代政治的训练的。最有效的政治训练,是逐渐放开政权,使人民亲身参加政治里得到一点政治训练。说句老实话,学游泳的人必须先下水,学弹琴的人必须先有琴弹。宪政是宪政的最好训练。”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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