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共和国历史上的子女顶替就业制度
2009年07月20日 14:49人民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据统计,从1978年至1983年,五年内全国办理退休、退职的职工共有1220万人,其中子女顶替约900多万人,占退休退职人数的80%《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52页。。从各地顶替人员的来源来看,返城知识青年占了相当的比重。如上海市自1978年10月至1983年11月,全市职工退休退职共66万人,子女顶替578769人,其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322999人,所占比重达55.8%《上海劳动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161页。。广州市1976年至1980年,共顶替83095人,其中知青43489人,占总数的52.3%《广州市志》卷九(上),第278页。。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职工退休退职、子女顶替制度的普遍实施,一方面使年老退休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另一方面促进了劳动力更新,提高了工人队伍素质,对提高劳动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重要的是,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减轻城市就业的巨大压力,拓宽上山下乡知青返城途径,维护社会的安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正因如此,子女顶替政策在当时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欢迎如《人民日报》报道:首都机械厂从1970年起组织职工家属参加生产劳动,曾创办五个家属生产连,共400多人。他们生产的台式电风扇等产品质量好,销路广。但是,参加生产的家属年龄越来越大,干活感到吃力,而有些人的子女却在家里待业。经上级批准,该厂对家属生产连进行了整顿,对年老体弱的家属实行退休制度,对退休家属工的待业子女优先吸收入厂。到1980年4月,已有34名待业青年顶替了退休的父母。这种做法,“受到职工群众欢迎”。参见《人民日报》1980年4月1日。。

三、子女顶替工作中的问题及纠正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子女顶替工作的开展,各地在执行该项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

其一,不少地区在国家职工子女顶替政策基础上,自行规定干部退休、退职时,也招收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扩大了顶替的范围。

由于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干部退休、退职后照顾招收子女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省在执行中就将工人退休、子女顶替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干部,办理了干部退休和照顾招收子女。如江苏省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干部退休后,可照顾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子女是农业人口的,在退休、退职干部户口迁回农村后,办理招工手续;科研、教育、卫生等部门确有真才实学,相当于工程师、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暂不退休,经市、县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批准后,可以照顾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待本人退休后,不再照顾招收子女。1980年年底,这一规定又扩大到离休干部。《江苏省志·劳动管理志》,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2~33页。当时黑龙江、吉林、贵州、湖北、山东、福建等省均实行了类似办法。这样就使子女顶替就业在很多地区成为广大干部、职工中的普遍现象。

由于干部的情况和工人不同,允许招收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子女进入科研、教育、卫生等系统就业,使这些系统的技术水平明显下降。以重庆市教育部门为例,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市通过子女顶替的办法,吸收了5000多名教师,其中多数人由于没有受过应有的教育,“顶不起”父母所担任的教学工作,给教学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人民日报》1980年11月5日。。再如,吉林省不少医疗部门的壮年职工提前退休,让子女顶替,使医疗卫生系统的技术水平明显下降。以致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得不下发文件,强调不得任意降低退休条件,并严格控制非技术人员进入卫生系统。《人民日报》1980年12月18日。

其二,顶替工作中出现了大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纪律和政策的情况。

《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由于在实践中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条不好掌握,许多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干部、职工,包括相当一部分工作和生产上的骨干,为了尽快让子女就业,设法取得假的患病证明,提前退休或借故退职。如从1980年到1982年初,在南京电子管厂的退休职工中,有40人持有医院的“癌症证明”。经省卫生厅、省和南京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核实,这40人中只有1人患有癌症,其余39人的癌症都是假的《人民日报》1982年3月25日。。这种做法,不仅败坏了医院的声誉,而且干扰了职工退休政策的贯彻执行。

而且,有些人为了提前退休或退职让子女顶替,有的更改户口,有的虚报年龄;少数人甚至进行非法交易,买卖顶替名额,滋长了不正之风。还有些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致使一些未到用工年龄,甚至在校学习和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都顶替参加工作,一些不符合用工条件的职工子女,不符合招工条件的职工子女,甚至盲、聋、哑、残、呆傻青年或精神病患者顶替进入了用工单位。例如在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1979年以后顶替进厂的职工子女185人中,有23人有劣迹行为,多数身体状况不佳,约50人患有癫痫病、心脏病、高度近视等慢性疾病。这些行为,严重地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素质,并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有人痛心地说:“退掉一大批财富,接进来一大批包袱。”《关于第一汽车制造厂职工队伍状况的调查》(1982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理论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编《当前我国工人阶级状况调查资料汇编》(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第54页。

其三,职工提前退休又带来了诸多方面的的消极后果。

第一,一部分生产骨干技术纯熟的老工人提前退休,使职工队伍的技术水平下降,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据统计,1978年至1981年,上海市共退休职工63万人,其中有22万人是提前退休的,占总数的35%胡焕庸主编《中国人口·上海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353页。,使生产受到一定影响。第二,有些提前退休的技术工人又因工作需要被工厂请回,补发20%的工资照旧工作,以致在职职工的编制进一步扩大,不利于待业青年的安置,也违背了国家制定子女顶替就业政策的初衷。第三,有些退休工人被高薪聘到一些集体企业,其工资比在职职工高出很多,影响在职职工的思想情绪。仅据上海灯泡三厂、工业玻璃工厂、精益模具厂、玻璃机模厂、器皿模具厂、玻璃搪瓷铸造厂、搪瓷机修厂等7个单位统计,在1979年退休的职工中,有近百名通过各种渠道到江苏、浙江、上海郊区等地的社办工厂,担任技术指导、顾问、采购员等工作。社办工厂除了补足退休金的工资差额外,还发给营养费、车船费、加班费等,每个月少的五六十元,一般的七八十元,最高的百余元,和退休金加起来,大大高于退休前的收入水平。《人民日报》1979年8月28日。在职与退职职工收入悬殊,不利于企业内部的安定团结。

为了纠正子女顶替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处分。同时要求必须加强对于退休、退职工人的聘用管理,指出工人退休以后,一般不要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实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做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198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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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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