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的兴起
2008年04月17日 16:49文摘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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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北戴河会议讨论了在全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对农村形势作了不切实际的估计,认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决议提出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所有制方面“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分配制度方面,“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改行工资制”,不成熟的地方暂时采用原有的按劳计酬的制度,但不是“各取所需”。决议强调:“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决议宣布:“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9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决议。全国各地在原有大社转公社的基础上,未经认真总结经验,迅速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全国农村就实现了人民公社比。到年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社改组合并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民有1.2亿多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指规模和经营范围大。原来一二百户的农业合作社合并成4000—5000户的人民公社,一般一乡一社。人民公社是农林牧副沮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社会基层组织,担负着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备方面的任务,这同农业合作社有重大区别。所谓公,指集体化、公有化程度高。除了原有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及其它公有财产归公社所有外,社员的自留地、家禽家畜、私有房基,林木等均为公社所有;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社队内部贫富拉平,大搞平均主义;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大办公共食堂、幸福院、幼儿园等公共事业,到1958年底,全国农村建立“吃饭不要钱”的公共食堂340多万个;公社对生产队的劳力、财物往往无偿调拨,甚至对社员的财物也无偿占有。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各种权力集中在县、社,基层生产队没有自主权,取消了生产责任制,造成生产积极性降低,劳动纪律松驰。为了适应政社台一的组织形式,国家将农村中原属于全民所有制的银行、商店和一些企业划归公社管理,这样损害了国营企业,削弱了国营经济的领导作用,还造成农村商品流通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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