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王明落寞的后半生及其家人
2008年05月09日 11:04书摘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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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建国以后的主要工作

1949年6月,中国新政治学研究会筹备委员会成立,王明担任了副主席并兼筹委会主任。同年7月,王明参加中华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会,并被选为出席新政协的代表。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有662名,王明作为中华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委会的15名正式代表之一,出席了大会。在这次会议上,王明当选为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

1949年10月5日,中苏友好协会总会在北京成立,刘少奇当选为会长,王明当选为理事会理事。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第三次会议,任命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的领导人选。其中,董必武被任命为政法委主任,彭真、张奚若、陈绍禹(王明)、彭泽民为副主任。陈绍禹还被任命为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当时,政治法律委员会负责领导法制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部门,是全国政法工作的核心机构。王明建国后虽然兼职不少,但他主要工作部门是法制委员会。他天天到法制委员会上班,身体不好,就上半天班或在家休息。从解放战争开始到1950年去苏联养病,王明工作的主要方面是在法制方面,先后担任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在解放战争时期,王明参加了新宪法草案的起草等工作。新中国成立后,王明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工作,对我国法制建设和扫除封建的旧婚姻制度,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曾参加起草婚姻法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对王明这段工作作过如下评论:“六届六中全会后,实际上王明工作不多了。毛主席给他个任务,成立中央法制委员会,让他当主任。从那时起,一直到建国。他虽然是半路出家的,但搞的很通”;“在法制思想上,王明和董老很接近。董老是科班出身的,日本法科大学毕业,这方面比较专,王明也较专”;“周总理、董老的法制思想是正确的,王明的法制思想是对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接着,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通知”,全总、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也发出了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人民日报》也发表社论,阐述婚姻法的意义。

王明和法制委员会负责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是满意的,全国人民群众是拥护的,实施中也起了积极作用。这个婚姻法经过30个年头才重新修订,也说明了这部婚姻法制订的成功。1980年9月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同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说: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础上,根据三十年的实践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修订的”。原婚姻法的基本准则和主要条款都保留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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