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对于中缅边界问题的论述
1957年4月3日,周恩来返回北京。7月上旬,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召开。9日,周恩来作了报告,详细阐述了中国政府关于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立场。周在报告中对如何保证中国通过和平协商、公平合理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基本立场得以实现,又明确肯定了一些重要原则。
在报告中,周恩来首先阐述了我国政府处理中缅边界问题时所依据的方针:“就是争取世界局势的和缓,争取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同我们的邻国和平共处。”针对中缅边界问题复杂的历史背景以及不少人对于中缅边界未定界的混乱看法,周恩来强调指出:“在处理中缅边界问题的时候,必须认真地对待历史资料,必须以正确的立场和观点对历史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断,把可以作为法理依据的历史资料同由于情况变化只有参考价值的历史资料加以区别。同时,更要注意到中缅两国已经发生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根本变化,那就是中国和缅甸已经分别摆脱了原来的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的地位,成为独立的和互相友好的国家。缅甸政府继承了原来受英国统治的地区,不同民族的自治邦同缅甸本部组成了缅甸联邦。我国政府接管了国民党政府所管辖的地区。在处理中缅边界问题的时候,必须注意到这些历史变化,同时也要按照一般国际惯例来对待过去签订的有关中缅边界的条约。只有把以上各点结合起来考虑,才能够正确地运用历史资料,求得中缅边界问题的公平合理解决。”
周恩来还指出:“中缅边界问题直接地关系到聚居在中缅边境各民族的利益。因此,在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时候,就特别需要照顾这些民族的利益。”“两国之间的边界把聚居在边界的同一民族划分为二,是常见的事。这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中缅已定界的各段,在我国和许多其他邻国的边界上,我们都可以看到同一个民族分居边界两旁的情况。我们在解决中缅未定界问题的时候必须事先估计到,有关民族被边界线分隔是难以避免的。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就更加需要同缅甸政府协商采取措施,使将来划定的边界成为和平友好的边界,进一步发展两国边民之间的亲密联系。”这些原则无疑都有助于促进中缅边界问题的谈判及其达成协议。
“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与“边界协定”
1957年10月10日,周恩来在接见来访的缅甸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吴敏登时说:“'1941年线'对中国是不公道和不合理的。这方面我们现在做了两件事:(一)撤出了'1941年线'以西地区的军队;(二)准备承认'1941年线'。至于勐卯三角地,'永租'的存在同我国的独立主权和两国的友好关系是不相称的。”
同年12月13日,缅甸总理吴巴瑞来华访问。15日,周恩来同吴巴瑞举行了会谈,说明了中国政府在中缅边界问题上的立场。周恩来说:“中缅边界问题是英帝国主义遗留下来的,中缅两国政府对此都不负直接责任。为了推动两国就边界问题尽速达成协议,建议两国先成立边界委员会,首先勘查从伊索拉希山口至富山口的一段中缅边界线。在这段边界线上,除独龙江流域外,可以大体按照分水岭进行勘查。这样就为解决边界的其他部分创造了条件。我们可以接着逐步解决片马三处各寨问题和勐卯三角地同班老、班洪两个部落在'1941年线'以西辖区的交换问题。”
1958年到1959年间,由于缅甸国内政局动荡,缅甸政府面临政治、经济危机,执政10年的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发生分裂,吴努无法控制全国局势,将政权移交给以奈温将军为首的政府。军政府虽宣布对外继续执行和平中立政策,但由于应付国内政局,中缅边界问题暂时被搁置起来。在此期间,帝国主义乘中国西藏农奴主叛乱和印度掀起反华浪潮的时机,制造谣言,诽谤中国对东南亚邻国是“可怕的威胁”,以挑拨中缅关系。
1959年4月18日,周恩来在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驳斥了帝国主义的谣言,指出,中国同一些邻国未定的边界,有许多历史原因,首先是帝国主义的长期侵略所造成的。同时表明,中国一向主张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通过和平协商,同有关的国家合理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以前,维持现状,不让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阴谋得逞,是符合双方利益的。周恩来的报告中有关中缅边界问题的部分得到缅甸报界舆论的欢迎,认为周恩来的讲话“是非常公平合理的”,为“和平地耐心地解决边界问题创造有利的形势”。
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10周年国庆时,缅甸政府派遣文化友好代表团参加庆祝典礼。中国副总理陈毅在该代表团告别宴会上的讲话中再一次表明:中国需要一个继续和缓的国际局势,需要同所有国家和平共处,同有共同边界的东南亚国家更需要和平共处。并且强调缅甸是最近的邻邦,是亲戚国家,两国在历史上没有发生重大的争执,完全可以采取万隆会议的原则来解决两国之间的问题,来巩固和发展友谊。
为了争取中缅边界问题及早解决,1960年1月24日至29日,缅甸总理奈温应中国政府邀请来华访问,同北京人民一起欢度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经过中缅双方领导人进一步友好会谈的结果,于1月28日签订了“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和“中缅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并发表联合公报。
“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是出现在亚洲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和平条约。条约共6条,主要内容是:双方承认和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双方应有持久的和平和亲密的友谊,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彼此间的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双方同意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是符合两国人民以及亚洲和平的利益的。这个条约的签订充分证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只要彼此抱有真诚友好的愿望,并且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能够和睦相处,友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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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凤英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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