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侮辱大总统案:徐世昌是日本人私生子
一、按照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人民有言论之自由;
二、原告控案应有北京政府派员来沪,提出充分证据;
三、被告此项文字,乃法律所许可,且目的为中国有良好政府,实无侮辱意义。
林律师强调指出:上述三项理由,只其中一条,均足以为被告开脱,故要求公堂主持公道,将该案撤销,宣告被告无罪。
穆安素则坚持被告有罪:“此项文字,足使人民讥笑大总统与在职官员,非但侮辱之日引起人民之轻视及本人之羞耻,而且遗毒久远,请公堂应从四个方面考虑该项文字之恶劣后果,即被侮辱者之地位;侮辱之方法;侮辱时间及地点;侮辱人之地位。”
他还临时给被告加了一项罪名:此项文字一经刊载,使政府要人遭轻视,于和议前途大有妨碍,因双方愈难接近。
林律师抓住原告律师“妨碍和议”一说进行批驳:“北京政府与广州护法政府之间的谈判,早在本年2月20日开始,由于北京方面没有诚意,已在本年5月24日终止,这已为众所周知。试问此项方字刊发在本年9月15日,于百日前谈判破裂结束之和议,究竟有何妨碍?”
穆安素自知说漏了嘴,又指两被告均是报馆主笔,受过高等教育,明知故犯发表此项文字,诽谤侮辱大总统与在职官员,实属案情重大,应按律严惩。
法庭审理后的判决是:邵力子、叶楚伧各罚款一百元。
穆安素对判决大为不满,因段祺瑞、徐树铮等再三交代,务使判处关闭《民国日报》,邵力子、叶楚伧徒刑,为此还花钱作了打点。只是罚了一百块钱,他回北京很难交差,一急之下就说,叶楚伧有过两次不服判决,要求对两被告从严究办前科,更应加重惩处。
主审法官认为穆安素此举是藐视租界会审公堂,当即严词拒绝。轰动全国的“侮辱大总统”案就此了结。《安福世系表之说明》却因为这次官司而广为流传,成了通国笑话。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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