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帮亲戚在浴池干了8天半收银工作,就被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网上追逃,后被判刑一年零四天。2021年6月,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9月30日,河南范女士(化名)拿到17.26万元国家赔偿。
“当时要求把犯罪记录删了,但没有删全,这对我找工作和个人生活影响特别大。”10月17日,28岁范女士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坚决要求对办错案人员追责,她原已考上博士赴日本留学,还签了3年劳务合同,因为错抓错判,不仅耽误了读博,还要赔偿11万违约金。
范女士要求对办案人员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涉案
帮小姨浴池做8天半收银员被通缉
“我女儿考上了博士,还没去上哩,就给她上网通缉,她被羁押了369天。”范先生介绍,自己是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妹妹在当地经营一家百十平方米的浴池,证照齐全。“2018年10月份,她小姨去外地旅游,让她过来帮几天忙收银,干了8天半,这之后我女儿又去日本,但浴池就出事了。”
范先生承认妹妹开设的浴池确实有卖淫嫖娼行为,但内情比较复杂。“她这几年信佛,把钱捐给了寺庙,经常买几千元的鱼放到河里放生……”范先生表示,妹妹可能是得罪了人。
>>>刑拘
在新郑机场被办案民警戴上手铐
范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当年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现新华区分局)办理的案件,案发后牵连了女儿,“2018年3月给她网上追逃。”范先生介绍,“当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认为卖淫场所的收银员和保安不构成协助卖淫罪,我们的律师拿着两高司法解释去向公安说明,但他们不认,只是说让我女儿回来协助调查,回来出个材料就可以直接返回日本。”
“我女儿签证到期了,她也想回国换证,当时想着回国处理,一个月后再回日本,可以边读博边工作。结果,2019年4月6日,她从日本回国,刚到新郑机场就被办案民警截住,给她戴了铐。”范先生说。
>>>屈辱
民警朋友圈发“今天钓取女海归”
“当时还有办案民警在微信上发了‘今天钓取女海归’发到朋友圈,炫耀他们的办案成绩。”范先生表示,对于这个情况,他们后来也举报到省公安厅和公安部,可以调取这个办案民警的微信记录就可以查实。
范女士向华商报记者证实,2019年4月6日,她从日本成田机场直达新郑机场,当天直接被海关扣留,在海关等了好久办案民警才到,她感受到屈辱。“4月6日晚上在新郑机场,派出所一位男民警发的朋友圈。当时乘坐电梯时,他说要发个朋友圈,我也看到了,有个女民警还劝说别发了,但他说没事。”
>>>指证
只要指认浴池有卖淫就可以走
范先生说:“民警给我女儿做工作,让她承认知道浴池有卖淫女。她说‘我真不知道啊’。办案民警说,只要她说知道,当天就可以走了,说不承认就得坐牢,第二天4月7日就给她刑拘了。”
范女士回忆,4月6日晚,她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他们说‘只要指认我姨店里有卖淫就可以走了,但第二天问话的时候,我没按他们说的来讲。”范女士表示,“他们证据不足,本意是让我当证人指证,但我姨顶多是容留,我姨信佛,我当时根本不信她会做这个事情。”
>>>投诉
从判刑到撤诉 要求追查相关人
“本来只是想回来说明情况,但是却再也见不到阳光了。”此后,范女士被羁押在宝丰县看守所羁押,2019年5月,被新华区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刑一年零四天,范女士上诉至平顶山市中院,案件发回重审。
范先生表示:“我们不服,不断向上反映,当时出了司法建议,一是要证明我女儿知道里面有卖淫人员;二是要证明她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是否给卖淫人员转过账;三是要证明她是否和卖淫人员沟通。这些证据在卷宗里一项都没有。”
2020年9月新华区检察院撤回起诉。2020年12月31日,检察院认为无违法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察院认为范女士在具有营业执照的营业场所负责收银,工作时间较短,未领取报酬。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范先生说:“他们侦查结果是这个洗浴店干了10年半,一直都存在卖淫行为。这10年半内,主管领导和社区民警已经换过几拨人了,我闺女要求对涉及的办案民警都应该追责处理。”
>>>烦心
网上犯罪记录未全删影响找工作
“我们现在虽然告赢了,但耽误了一年多,光违约金就要赔11万。”范先生介绍,女儿是学护理专业的,在日本签了3年劳动合同,每月2.3万元工资。“她当时考了博士,录取通知书也下来了,当时还纠结读博还是工作,结果发现她已经被上网通缉了。”
最让范先生烦心的是,女儿的犯罪记录并未完全消除。“网上犯罪信息全部都显示的呀,我们要求把孩子的犯罪信息给我删除了,检察院协调跑到省公安厅删的犯罪记录,公安户籍网上查不到了,但刑侦网上还能查到,没有删除完,这肯定影响孩子找工作啊。”
“当时我女儿就接受不了,因为同学朋友们都知道了,这对孩子可是一辈子的影响,对孩子打击太大了。”范先生说,女儿正在北京忙着新单位入职,“上周五说进不去了,等于没有工作。”这件事不仅对女儿找工作、未来前途和家庭生活有很大影响。
>>>隐患
担心28岁独生女未来家庭幸福
28女儿是独生女,至今没有成家,范先生作为父亲特别担心此事会影响女儿未来的家庭幸福。“她还没有谈对象,现在我就怕这会影响女儿一生,她以后要谈对象,给对方说还是不说这个情况啊,这就埋下隐患了。“
范先生说:“我女儿去北京找最高法院,工作人员说要追紧。现在公安上说是检察院批捕,法院判了。但公安不刑拘,检察院不会批捕,法院也判不了。”
范先生表示:“我们的诉求是追究有关办案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要求书面形式道歉,赔偿对我女儿造成的伤害及相关损失,补偿我女儿日本劳务违约金以及未能读博士的损失,消除影响。”
>>>影响
不光读博被耽误入职单位要过审
10月17日,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范女士本人也一言难尽地表示,错抓错判对她找工作和个人生活影响很大。“当时要求公安把犯罪记录删了,但没有删全,公安方面是删了,但刑侦网上的,检察院和法院网上的没删,这个影响特别大,在法院和检察院里系统里查还有,可以看到我是在押服刑人员,显示是去年4月10号取保,有违法犯罪记录,有名字有图片。”
范女士说:“我学的是临床护理,在国内上学,留学日本,不光是读博被耽误,找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我现在在北京,入职单位要必须通过政审,我本来是可以进去的,但单位说要看下一步提交的材料,因为检索个人信息肯定会有影响。”
28岁范女士还证实,自己还没有找对象,”如果(以后找对象)给男方不说的话,对方最后知道的话肯定会想这想那个,心里肯定过不去,这件事对我找工作和未来的家庭生活肯定是有影响的。”
>>>申请
错判羁押17.26万国家赔偿到账
范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现在比较着急的一个事是,我在日本留学嘛,牵扯要缴11万违约金,人家一直在催着我要。”
范女士说:“2019年12月份,我被日本的一所大学录取了,当时签了日本温泉医院的3年劳务合同,因为被错判羁押,就没有办法履行合同了,没办法支付违约金,现在新华区法院不承认这个。“
范女士证实,新华区法院向河南省财政厅申请17.26万元国家赔偿在9月30日已经到账,但她坚决要求追责,“主要是要求对公安和法院办案人员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我要求彻底消除对我的影响,因为后面的影响不好预估,现在公安和法院都是相互在推脱。”
>>>法院
违约金不属于直接损失拒绝赔偿
“通过我们当地宣传部门了解。”10月17日,华商报记者联系新华区法院负责人,希望了解错判追责已经范女士违约金是否在赔偿范围内,但其不愿接受采访,快速挂断了电话。
范先生表示:“当时我们也向法院说明了,法院认为我女儿当年26岁了,不会不知道收银收50元和收200元的区别,但律师认为这个属于猜测,她是刚跨出校门的学生,没有这个概念。”
范女士说:“因为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他们意思是这个不属于直接损失,拒绝赔偿,这一块法律上没有规定这个损失,只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赔偿的损失,但因为这个事情导致我无法履行合同。”
>>>公安
“我们只是对责任民警进行追责”
10月1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负责人向华商报记者证实,“至少现在还没有内部追责,因为公检法都没有追责,我们只是对责任民警进行了追责。”
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只是对涉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最后能不能逮捕是检察院(审核),构不构成犯罪是法院(审判),我们当时有证据证明她涉嫌犯罪了,就要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批捕和审判是检察院和法院,案件是否就和公安机关没有关系,这位负责人解释称:“也不能说移交给检察院和法院就和公安没有关系,我们前期也是依法进行的,也对相应的责任民警进行了追究,要采访可以通过我们宣传部门。”
>>>国赔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范女士2009年4月7日以被错误羁押370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受理后,2021年4月30日举行听证程序,范女士提出含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违约金、工资损失、机票和律师费等共计81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现新华区分局)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范女士刑拘,4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5月29日,新华区法院作出(2019)豫0402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天,并处罚金2000元。范女士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平顶山市中院作出(2020)豫04刑终259号刑事裁定,撤销(2019)豫0402刑初347号刑事判决,发回新华区法院重审。在诉讼过程中,新华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撤诉。2020年9月17日,法院作出(2020)豫0402刑初306号刑事裁定,准许新华区检察院撤回起诉。2020年12月31日,新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其不起诉。
新华区法院是赔偿责任主体,按照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范女士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为2019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共369日,应赔偿损害自由赔偿金137673.9元。根据其被羁押期限等因素,酌定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较为适当,两项合计172673.9元。
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赔偿。遂依法决定,新华区法院赔偿范女士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3767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共计172673.9元;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范女士其他请求。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