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强奸犯都怎么判?没收作案工具!|大鱼漫画

2021-09-09 18:55:22大鱼漫画 来自北京市

最近有很多跟猥亵、强奸相关的社会新闻

比如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的罗生门

目前的结果是涉事男同事不构成犯罪

比如地铁女乘客被保安拖拽衣不蔽体

目前的结果是保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比如女孩在电梯里被醉酒男子猥亵

目前醉酒男已经被行政拘留

每次舆论被引爆,网友们都针锋相对

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网友说了不算

要看证据、看动机、看后果

谁也不能隔空断案

而是以公检法的判断为准

但大鱼可以给大家讲一讲

骚扰、猥亵、强制猥亵、强奸等不当行为

如果情节严重到构成了犯罪

从古至今都是怎么判的呢?

在公众场所扯烂妇女衣物

是属于侵犯人身权利

先定性是猥亵还是侮辱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二条则是针对侮辱的情况有规定

情节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这些都是行政拘留

情节再严重点 就可能触犯刑法

用暴力、胁迫等方法

但是没有啪啪地强制猥亵别人

是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

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暴力、胁迫等方法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则是涉嫌强奸罪

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情节恶劣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构成强制猥亵罪,犯罪嫌疑人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跟一般的猥亵不一样的。强制猥亵的受害人和罪犯都不限男女,但强奸罪的受害人只限女性,罪犯只限男性。

在还有“流氓罪”的八九十年代

当街扒人衣服就判得更重了

1992年,上海曾经有一起“5·29”案

因为一些琐碎口角

一家4人把一名妇女的衣服当街扒光

男主犯还上手猥亵受害人

警察来时还拒捕抗法

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案

最后犯案男男女女都被判了重刑

*“流氓罪”是我国第一部《刑法》里的罪名,规定笼统,执法随意,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取消了流氓罪,把它分解成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古代法制没有如今这么严谨

也很少会区分骚扰、强制猥亵、强奸

性犯罪一般统一归到“奸罪”

但这个“奸”可不只是强奸

男女非婚发生关系就是奸

西周时就有法律规定了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而且是男女同罪

私通的双方都要受宫刑

男子的宫刑就是剁掉

女子的宫刑名为“幽闭”

也是让“那里”不能再用的一种肉刑

到秦汉时期

才开始把通奸罪和强奸罪分开

通奸的还是男女同罪

上到死刑下到黥面

都是男女同样受刑

强奸的则是男子受宫刑

被强奸的妇女无罪

到了唐代,中华法系大佬《唐律》出现

给奸罪设置了更严谨的区分和刑罚

通奸是男女同罪,各自徒一年半

如果是已婚女还要加重一等,徒两年

强奸罪只追究强奸犯

比照通奸罪再加一等量刑

这个量刑还因为受害人和强奸犯的

身份不同而有区别

官员通奸罪加一等,要按强奸量刑

*徒=做劳役的有期徒刑。从这个量刑的差别也能看出,古代律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保护的不是女性的人身权益,而是夫权。

后面几代的立法

都在唐律基础上发展

比如南宋规定

与10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

“虽和同强”

就算女孩同意,也算强奸

还加入了“强奸未成”

流放五百里的量刑

*元代还很细致地规定了强奸幼女罪,可以理解成现在的“性同意年龄”。十岁以下算幼女,“虽和同强”,强奸十岁以下幼女者,一律处死;15岁以下的未成年强奸幼女,可以免死,但是也要打一百七十板子,打完也就离死不远了。

元代强奸已婚女子 加码到了死刑

强奸未婚女子则要仗一百七

未成者刑罚降低一个档次

而且专门对官员性骚扰立法了

如果官员调戏妇女

要被抽打57下,丢官

以后也只能当个办事员儿

如果官员调戏或者猥亵部署的妻子

导致妻子被丈夫抛弃的

量刑加重到杖打67下,丢官

品级降两级

以后还是只能做办事员儿

元明清三代

对通奸都非常不能忍

不仅男女同罪同量刑

女子受刑时

还要被当众扒下衣裤

明清女子如果犯了奸罪之外的其他罪

也要脱掉外衣

只穿单衣被打板子

当众脱衣,从来都是羞辱人的手段

明清对猥亵、性骚扰的立法也更明确了

晚清外交官薛福成写过一部《庸盦笔记》

里面记了这样几个猥亵案的判罚

一男子在路边尿尿时

一女子路过

男子笑嘻嘻地指着胯下让女子看

封建礼教束缚的女孩子被吓到

认为自己“失了清白”

回家就自杀死了

露阴癖男因为调戏妇女致其自杀被抓

上报刑部,判了死刑,以命偿命

*大清律例在《刑律-人命》卷里有规定,“凡调奸妇女未成,致妇女羞忿自尽者,厥罪应绞” 。当然这绞的不是性骚扰,而是性骚扰导致的人命案。

那要是受害人没自杀,咋判呢?

清律有专门针对性犯罪的《刑律-犯奸》

调奸、图奸就是调戏妇女

包括言语和肢体动作

按现代的理解就约等于猥亵

受害妇女可以向乡保举报

乡保要上禀地方官

查实之后,根据案情轻重

猥亵犯会被判枷号、杖责、留案底

还专门规定了

如果乡保不禀官,或者官员不处理

导致妇女愤而自尽的

那乡保要被打80大板,地方官也要论罪

这些律法尽管看起来很美

但在那个礼教吃人的年代

看到路人撒尿就要自尽保全名节

有几个女人被猥亵之后敢告状的?

直到新中国成立

性犯罪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才真正有了法律保护

但在现实环境中

仍存在受害者维权艰难的困境

性犯罪受害者很少报案(无论男女)

每一起报案背后有七起被隐藏

大鱼希望全社会都能与道义同行

让受害者勇敢发声

让加害者无所遁形

责编:李文婷 PX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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