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号事件潜规则:俄罗斯灰色清关链条调查
2009年02月26日 01:17东方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2009年2月25日,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事故应急小组负责人史中明。

据他透露,从2006年8月起,“鑫通宇108”轮由浙江通宇船务有限公司以光租的方式租借给吉瑞祥(香港)船务有限公司运营。之后吉瑞祥将船名改为“NEW STAR”(新星),并悬挂塞拉利昂国旗。此后吉瑞祥又将“新星”号期租给了另一家公司。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史表示由于受双方合同限制,暂不便透露期租人的信息。

期租人以每天4000美元的价钱从吉瑞祥公司租下“新星”号之后从事运输业务。此次事件中“新星”号承担了从泰国运送5000吨大米到俄罗斯纳霍德卡港的业务。大米装船后经“新星”号投保的船东互保协会(P&I)检验,并无质量问题。

1月29日,“新星”号到达濒临日本海的纳霍德卡港。在验货后,俄罗斯收货人开始卸货,按照协议,5000吨大米应该在2天内卸完。但在还剩下150吨大米待卸时,俄方却以质量问题为由终止卸货,并提出33万美元的索赔要求。

2月11日,在期租人多次交涉下,俄方收货人最终把最后的150吨大米卸载完。但此后俄方收货人为“新星”号船舶事务指定的代理却始终不为“新星”号办理离港手续。使其被迫一直滞留在纳霍德卡港。

“按照国际海运惯例,发现货损纠纷时,俄方收货人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扣船。但俄方却没有这么做,而是采用不予办理离港手续的方式使货船滞留在港口,这违背了海运货损索赔惯例。”吉瑞祥特聘法律顾问孙芳龙这样向记者表示。

滞留期间,每天期租人必须支付给吉瑞祥4000美金的租船费,其他的花费还包括俄罗斯港口的使用费,支付给代理的费用以及船舶消耗费。而更为紧迫的是,期租人下一个航次合同订始于2月17日,期租人必须在该日期抵达中国装货,否则就面临违约的风险。

在得到期租人的同意后,“新星”号印尼籍船长Nazwir Adi2月12日晚驾驶“新星”号擅自离开纳霍德卡港。随后遭到俄部队追击。

25日晚9时吉瑞祥特聘法律顾问孙芳龙向本报证实,获救的三名中国船员已经回国,目前身心状况良好。根据他的转述,获救的8个人是坐第二个救生筏从“新星”号左舷下水。而失踪的救生筏是首先从右舷下水的。

据一名获救中国船员回忆,他在下海后还回头看了一眼第一个入水的救生筏。当时该救生筏离开俄罗斯边防巡逻舰只有10-20米的距离。救生筏的三名船员跳入水中试图游到巡逻舰。但俄方却拒绝对船员实施积极救助,最终导致8人失踪的惨剧。

另据船员回忆,在俄国边防巡逻舰开始追击“新星”号时,“新星”号已经进入公海,当俄边防部队对“新星”发动攻击时,“新星”号距离俄罗斯海岸已有100海里。参照国际法中对于“紧追权”的条件限制:开始紧追时,追击目标必须处在一个国家的领海之内。孙芳龙表示,“因此以当时的情况看,俄方已经无权紧追‘新星’号。”

“此次事件很可能是(船舶事务)代理和收货人勾结,以大米质量为由勒索船主。之后俄罗斯边防部队出动,维护俄罗斯收货人利益。”“新星”号船东吉瑞祥公司内部人士表示,“官商勾结的情况在当地是很常见的。”

不过,史中明和孙芳龙均对记者强调,吉瑞祥派往俄国的工作小组始终无法和“新星”号船长取得联系,因此对俄罗斯收货人与边防部队之间的联系只是处在猜测阶段。

<< 前一页12后一页 >>
  已有0位凤凰网友参与评论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作者: 曾航 周馨怡 黄颖川   编辑: 贺庆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