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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全球性的腐败威胁,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断健全自身的反腐败机制,反腐败机构的地位不断上升,并越来越趋向于独立。一套高效、独立而权威的反腐败机构,一支精干而廉洁的反腐败队伍,越来越成为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必备条件。
各具特色的各国反腐败机构
各国反腐败机构的设置并不相同,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功能也是千差万别。
芬兰行政监察专员公暑——是根据1919年宪法设立的。监察专员由议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监察专员在任职期间,议会不得罢免其职务,不能向他发出工作指令或指派工作,除非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长。除共和国总统、政府司法总监等极少数人外,其他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在监督之下。监察专员有权视察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出席他们的决策会议,上至国务委员会,下至法院和地方自治委员会,甚至延伸到宗教和社会团体。他们还有权就任何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不良行政程序和做法提出批评,或直接提请国务委员会审议。
埃及行政监察署——成立于1958年,1980年被撤销。1982年穆巴拉克执政后重建。行政监察署归政府总理直接领导,向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国家总统可随时指示或委托它行使职权,国会及各部部长也可以委托或请求监察署就某事项进行监察调查。根据人口和地域大小,将26个省划分为10个监察区,每区设立派驻监察局。派驻局由监察署垂直领导,人、财、物统管,不受地方政府约束。总统、总理、部长、省长任命高级官员之前,或者对官员进行授勋、奖励之前,都需行政监察署对他们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为了同贪污腐败现象进行斗争,5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反贪污反腐败的机构。这类机构有专门法律保障,有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和行政监察的多种功能。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自1952年建立,它是独立于警察部门的一个独立机构,机构负责人直接对总理负责。其职能主要有三方面:(1)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情况;(2)调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防止腐败法》第15条还授予调查专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违法人员;(3)通过审查公共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来预防腐败。
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将反腐败的任务主要交给了联邦调查局(FBl)。FBI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可以调查任何人。其反腐败的绝招叫“sting",就是故意派人去腐败你,看你上不上钩,上当就抓。
泰国反腐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是法定的独立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委员会主任及其他8名委员)由独立的临时遴选委员会提名、参议院确定、国王任命,对参议院负责,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独立的公诉权,还有权独立提起公诉。2006年9月,委员会调查他信政府的腐败行为,并授权反腐败委员会没收腐败官员的非法所得。
喀麦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根据2006年3月11日比亚总统签署的法令成立。由总统亲自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调查、研究有关方面的信息和揭露腐败案件的线索,对项目的招标、执行进行监督,查明有关案件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对政府反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瑞典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国家反腐败办成立于2003年,专门负责调查政府腐败和各种贿赂案件。由于瑞典的贿赂和腐败案件比较少,仅由5名检察官和5名审计师组成。国家经济犯罪署成立于1998年,是专门治理经济犯罪的政府机构。主要管辖斯德哥尔摩、哥德堡等大城市。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通过与地方检察机关和警局合作实现目标。
加拿大审计署——政府在反腐败方面主要负责机构是加拿大审计署。审计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机构内设一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议会的报告工作。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反对党代表担任,监督政府财政支出。
拉美——近几年,拉美国家反腐监察体系中出现了一个新特点,即一些国家为调查政府的高层腐败问题而成立专门机构,如阿根廷的“反腐办公室”和秘鲁的“公诉人特别办公室”。
一些国家根据国情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各监督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或作为反腐败咨询机构。
印度防止腐败委员会——成立于1962年,由议员、内务部官员、特警处巡官和专家学者组成,主要研究政府中的腐败问题和治理腐败的对策,印度政府根据这个委员会的建议,1964年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官员的监督和腐败行为的纠举。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因当时警方的第三号人物一港英总警司葛柏贪污案,港英政府成立了完全独立于所有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的廉政公署。廉署专员直属总督,只听命于总督一人,拥有极大的权力。回归后,则只对特首一人负责,任何人不得干预廉署调查。
韩国反腐败委员会和监察院——韩国根据国会2001年6月通过的《反腐败法》,成立了直属总统领导的“反腐败委员会”,制定了“清廉度指数”,负责对全国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韩国还设立了独立的具有特殊地位的反腐败调查机构。韩国的监察院可以检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西班牙特殊检察院——议会成立了各党派联合调查组,并建立特殊检察院,对腐败案件进行专门审查。
尼日利亚经济和金融犯罪委员会——奥巴桑乔在1999年5月首次当选总统后,就高举反腐大旗,并成立了这一打击腐败犯罪活动的专门委员会。对该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所做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果,国内舆论和国际社会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奥巴桑乔在2000年还成立了反腐败和相关犯罪独立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对任何个人和政府机构进行引导和控制”。职责除了调查和起诉,还负责教育、启发公众反对腐败和相关犯罪,以获取公众对反腐的支持。
此外还有80年代建立的文莱反贪污局,英国重大欺诈案侦查起诉院。90年代成立的澳门反贪污暨行政申诉高级专员公署,南非重大经济犯罪侦查局,巴西议会贪污调查委员会,肯尼亚反腐败小组,保加利亚议会反腐败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跨部门反贪污委员会,越南反腐败委员会,津巴布韦反贪污委员会,以及墨西哥的“部际协调委员会”和“透明与反联邦公共管理腐败部际委员会”等。
形式多样的运行机制
(一)依靠正常的廉政体系制约腐败
这种国家越来越少,譬如南美的智利,它并没有建立任何专门的反腐机构,但该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国家廉政体系,内部与外部制约机制运行正常。
(二)设立专业的预防腐败机构
法国预防贪污腐败中心是全球惟一的预防腐败中心。它成立于1993年,是一所专职的预防腐败机构,挂靠司法部,受总理直接领导,由来自税收、警察、司法和内政部门不同行业的专家组成,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不同部门的腐败情况。全体成员每4年一更换。中心拥有完全独立的工作自由。中心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媒体报道、个人揭发、司法部门案例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等途径收集政府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信息,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总结反腐败经验,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进行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可能性并及时发现新的腐败形式。中心每年向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其内容主要是就可能出现腐败特别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部门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性建议和制裁措施。多年来,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多次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欧洲理事会、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反腐败联合行动,到南美、非洲以及东欧和北欧等国家介绍法国打击腐败,尤其是预防腐败的一些成功做法和相关经验。此外,成立于1988年的法国“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也是一所以预防腐败为宗旨的监察机构,主要是落实《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中的财产申报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政府成员、议员和企业负责人的财产状况,对来历不明的财产进行调查。
配合预防工作的开展,法国于1993年制订了《预防腐败和经济生活与公共程序透明法》,主要是对最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些行业和部门活动的透明度作出规定,宣布建立以预防腐败为使命的专门机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并对该中心的任务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专门反腐败组织兼具预防功能
各国纷纷设立其他专门的反腐败组织加强监督监察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这其中就包括了预防工作。综合各国情况,主要有五大类机构具有反腐败的功能。
一是司法检察机构。许多国家的司法检察机关负有对违法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直至公诉的职权。如美国的司法部、日本的检察厅、韩国的检察院等,意大利米兰检察院内部设有反腐败行动小组。有的国家将贪污贿赂案交警察机关侦察。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负责对涉及政府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案件进行审判。一些国家的司法警察、检察和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机关和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立案、起诉和审判,特别是对现代西方国家出现的“诚实贪赃”、“合法贿赂”,运用现代司法手段进行侦察、指控。如意大利前总理安德烈奥蒂涉嫌受贿案、委内瑞拉前总统佩雷斯盗用秘密款案,都受到司法检察机关的穷追。哥伦比亚则设立“公共道德检察总长”查处腐败行为。
二是立法机关。西方国家依照“分权”的原则设立的议会,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议会通过质询、调查、监察专员受理投诉、不信任案和弹劾等形式,对政府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及高级官员,主要是总统、副总统、首相、国务卿、大法官、总检察长等进行监督,对违法失职的高级官员和腐败者实行弹劾。如美国自立宪至今共有14人被弹劾,其中包括2名总统、1名议员、1名陆军部长和10名法官。。60年代中期,美国参议院中建立一个规范和品行特别委员会,众议院也建立了道德委员会,对议员的贪污受贿案进行查处。
三是监察机关。包括议会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自1 809年瑞典设立第一个议会监察专员公署至今,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监察制度。在初期,监察专员主要受理公民因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不良行政或管理不善致使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指控,对受到行政侵害的公民进行救助,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监察机关在监督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和反腐败斗争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曾亚波)
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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