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全文)
2009年12月22日 16:56台海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附件 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具体安排

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双方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经营主体

台湾方面经营主体为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仲介机构,大陆方面经营主体为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经营公司。

双方将在协议签署后尽快交换并公布经营主体名单。

二、契约(合同)种类

两岸船员劳务合作须签订以下契约(合同):

(一)经营公司与仲介机构签订劳务合作契约(合同);

(二)经营公司与船员签订外派劳务契约(合同);

(三)船主与船员签订劳务契约(合同);

(四)仲介机构与船主签订委托劳务契约(合同)。

三、契约(合同)要件

(一)经营公司与仲介机构签订劳务合作契约(合同)要件如下:

1. 船主名称、服务船舶名称、作业渔场区域、拟雇佣船员的职务及契约(合同)期限;

2. 船员资格条件及应遵守事项;

3. 应给付船员工资额度及支付方式;船员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船员往返双方口岸及返乡交通费分担标准;

4. 船员及船主基本权益保障事项;

5. 船主及船员违约处理;

6. 可归责船员或船主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由经营公司与船员或仲介机构与船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7. 纠纷调处及违反契约(合同)处理;

8. 其他经双方议定事项。

(二)船主与船员签订劳务契约(合同)要件如下:

1. 船主名称、船员姓名及其住址、服务船舶名称、作业渔场区域、船员的职务及契约(合同)期限;

2. 船员工资、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交通费和支付方式;

3. 船员劳动保护、在暂置场所休息和避险的权利、食宿、福利;

4. 船员遵守事项;

5. 船主提供福利;

6. 纠纷调处及违反契约(合同)处理;

7. 其他经双方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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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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