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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开内线案,台湾“高院”26日上午宣判,本案于一审宣判后,检方认为轻判,但法官认为已判得够重。一审时,检审认知不同,关键在于陈水扁女婿赵建铭等人的犯罪所得是否超过1亿元(新台币,下同),依修正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定,犯罪所得超过1亿元须加重刑度,由于“高院”合议庭认定,该案共同得利为1亿零83万余元,金额超过1亿元,因此,被告赵建铭父子等均被加重刑度。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依新修正的证交法规定,内线交易罪的犯罪所得多寡,直接会影响被告刑责,1亿元刚好是适用轻罪或重罪的门坎。本案于台北地院审理时,合议庭依“拟制性交易所得”算法,并采有利被告的交易时点,扣除交易成本,认定赵玉柱、赵建铭的犯罪所得为427万7836元,未达加重刑罚门坎。
不过,“高院”合议庭则认定被告等共同得利逾1亿元,因此依新修正的证交法量刑。依证交法规定,内线交易犯罪所得超过1亿元以上,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罚金25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罚金。一亿元以下,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因此,依此规定,高院将赵建铭父子违反证交法部分,判刑7年,算是法定刑的最轻刑度。
本案于一审时认定,台开案内线交易的共同正犯为赵建铭等五人,其中苏德建为消息传播者,没有买股票,无庸计算犯罪所得;其它四人买进台开股票虽是共同买进,但各自卖出,自负盈亏,犯罪所得不应合并计算,不过,“高院”则是变更算法,以被告等人共同得利而认定其犯罪所得共逾亿元。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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