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系高志鹏涉贪遭判刑 被民进党停权6个月
2009年12月31日 22:20台海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台海网12月31日讯 针对民进党籍“立委”高志鹏因涉嫌触犯贪污罪遭到南投地方法院判决有罪,民进党今日表示,党廉政委员会在28日时,与会委员认定有罪部分并未构成违反廉政行为,但是违法收受政治献金部分,将予以停权6个月的处份。

据台湾“今日新闻”报道,民进党表示,基于保障人权考量,认为共同被告、尤其是属于证人保护法之共同被告,其证词不得为唯一证据,须有足以令人确信其供述为真实之补强证据,俾能贯彻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及严格证明之基本原则,但是南投地方法院针对高案判决就补强部分,并未有具体之补强证据。

民进党说,共同被告索取款项,高志鹏是事后才知情,“若其事先知悉,岂有高委员收取款项远少于其共同被告助理之理,此显然违反社会常情”。

民进党也说,高案涉及国有财产之承租及承购,承租部分是“国有财产局”依法核准缔约租赁,且没有任何该局公务人员因此遭受惩处或追诉,自然没有违法问题;至于承购部分,“国有财产局”未依法核准承购,则高委员接受选民请托的关切行为,不仅未收取任何对价,更无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这显然不在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的处罚范畴。

民进党表示,高志鹏参与党内第七届不分区“立法委员”之党内初选,并不是政治献金法第5条所定之拟参选人,依法自不得收受政治献金,因此认为高志鹏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政条例第2条第4款之规定,应予停权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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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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