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问题专家谈周正毅案:两地逃犯移交无法可依
2007年01月29日 14:52 】 【打印

对于两地移交逃犯的合作方式,黄风建议,建立相互认可对方合法拘捕令制度,即被请求方司法机关,旦对请求方司法机关发出的拘捕令认可后,立即在本法域执行,逃犯受到拘捕后移交给请求方,无需任何其他批准程序。在认可拘捕令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设置特定情况下的“快速程序”,即被请求移交人在实施犯罪后立即逃跑,或在拘捕令签发后立即逃跑等条件下,被请求方司法机关对请求方发出的拘捕令立即予以认可并且立即移交被拘捕人,不适用提出异议的程序。

黄风还建议,在建立以上制度的同时,还可考虑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现行逃犯行使“紧追权”。即允许一方的执法人员在不间断地依法执行追捕任务时进入另一方的领域,以避免因追捕活动的中断而使在逃犯有可能实施销毁证据、转移物品或者重新犯罪的活动。

“内地和香港的移交逃犯合作目前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但我相信,只要双方怀有诚意和信任,一定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黄风真诚地希望。

据了解,多年来,两地在司法协助方面进行很多实践。早在1990年,广东省检察院就与香港廉公署在珠海对案件协查的范围、方式等问题进行磋商,后来签署了《会晤纪要》。1996年两部门又签署了第二份备忘录,进一步扩大个案协查范围。2000年,两地反贪部门对加强打击跨境职务犯罪达成四点共识和具体操作协议,目前,两地反贪部门的进一步合作使很多贪官受到追诉。“我相信,以往两地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探索和经验,无疑会为将来制定区际司法合作法规法规提供最好的参照物。”

作者 林世钰
正义网-检察日报


 

<< 前一页123后一页 >>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编辑: 霍吉和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