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问题专家谈周正毅案:两地逃犯移交无法可依
2007年01月29日 14:52 】 【打印

区际移交逃犯合作存在两个困难

据了解,目前内地和香港不乏司法合作,但一般仅限于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以及一些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在移交逃犯合作方面并未建立相应机制。困难来自哪里,黄风分析主要有二:

第一是内地法域和香港法域对死刑的认识不同。内地法域注重刑罚的震慑作用,对严重犯罪还保留着死刑,香港法域早已从1996年起就废除死刑,并把不对被移交人适用死刑作为移交逃犯的一个限制性条件。而负罪逃到香港去的很多内地逃犯犯下严重罪行却可能被判处死刑。

“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中国内地法域目前特别强调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2006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中已经有突破性进展,明确引进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通行的‘死刑不引渡’的条款。这对正在进行的与澳大利亚、葡萄牙等国家的引渡谈判都有很好的示范作用。”黄风说。

第二,两地在移交逃犯的审查程序方面差异较大。内地法域接近大陆法系国家,对引渡请求一般侧重进行形式审查,只审查引渡请求及其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而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对被请求移交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要求相关证据要符合英美法要求的“表面证据”标准。

黄风说,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的审查程序繁简不一,会使内地法域在合作中感到操作困难和待遇不平衡。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参照欧盟国家2004年实行的“欧洲逮捕令”制度,认可对方法域司法机关签发的拘捕令,无需再套用繁复的审查程序。

最后,黄风说,要突破以上障碍,最重要的是两地对彼此法律制度要有充分的信任,在此基础上进行最大限度合作。“我们虽然分属不同法域,但同属一个主权国家。我们中任何一方的发展和秩序都影响着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秩序。”

诉讼移管是个解决问题的选择

虽然目前内地和香港特区之间还没有达成移交逃犯的安排,但周正毅案件是否有务实的解决办法呢?

“诉讼移管是比较可行的办法。所谓诉讼移管,就是双方都有刑事管辖权,但出于现实原因,一方可以把管辖权委托或者让度给另一方行使。”黄风说。

黄风说,周正毅案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香港方面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上海司法机关,让上海司法机关对其在香港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另一种是在周正毅接受上海司法机关调查和审判期间临时将其移交给香港廉政公署,以便特区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和审判。“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考虑到取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移交的时间不宜拖得太长,审查的程序不能太复杂,否则证据灭失的危险性就增大,也会影响司法效果。”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编辑: 霍吉和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