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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长选举案公布不同意见书 自律处理
2007年06月22日 10:05投票数: 顶一下  【

据台湾媒体报道,高雄市长陈菊当选无效案,高雄地方法院合议庭在判决书后附上受命法官古振晖的六页“不同意见书”,引发违反法院组织法“评议不公开”的争议,“司法院”要求高雄地院调查,并循法官自律机制处理。

据报道,“法院组织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评议时各法官的意见应记载于评议簿,并应于该案“裁判确定前”严守秘密。

“司法院”官员指出,此一法条是1932年“法院组织法”公布施行即有的元老级条文,当时没有解密规定,评议内容形同须永久保密;直到1989年修法,为利学术讨论,条文修正为“判决确定三年内应严守秘密”,2001年再修正放宽为只要判决确定,就无须再守密。

“司法院”找不到1932年“法院组织法”要求法官严守评议秘密的立法目的,而依学者著作、法院组织法修正委员会的意见,司法院归纳出几项目的。一是保护法官的安全,让法官在评议时畅所欲言;二是避免不同意见成为当事人上诉的理由;三是避免引起外界对判决的揣测,影响司法威信,或产生对某一法官的不满。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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