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犯罪行为的根源:文明及文化冲突论解析
2007年12月28日 01:49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打印

四、如何根治恐怖犯罪行为

目前,塔利班最高领袖奥马尔不见了踪影,而被美国视为“头号敌人”的本·拉登更是下落不明,这股极端宗教势力有可能会死灰复燃,这对于阿富汗今后的重建以及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努力仍然构成威胁;更令人担忧的是,据美国时间3月10日出版的《纽约时报杂志》报道说,在穆斯林为主的印尼竟然出现了一位自称比本·拉登还要厉害的人物,此人公然宣称,拉丹还只是轻量级的,而他要做的事情将大大超过拉登。[24]可见,恐怖犯罪和反恐怖战争的斗争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治理恐怖犯罪也必然是一个长久和艰巨的任务。摧毁恐怖组织基地,打击恐怖犯罪分子,冻结恐怖组织的银行帐号,缉拿恐怖组织成员等措施,固然是对付恐怖犯罪的有效办法;但是,如果不从根本上消除分歧,理性地协调各种文明之间的冲突,显然难以彻底消除恐怖袭击的威胁。因此,尊重各民族的传统习惯,注重各国和各民族的独立性,充分考虑各国和各民族的利益并理性地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加强各区域、各国、各民族的合作的同时更要维持世界的多极化格局,才是从根本上治理恐怖犯罪的良策。

为了有效地避免文明冲突和文明大战,亨廷顿提出了三个原则:即避免原则、共同调解原则和共同性原则。所谓“避免原则”是指核心国家避免干涉其他文明的冲突;这是在多文明、多极世界中维持和平的首要条件。“共同调解原则”是指核心国家相互谈判抑制或制止这些文明的国家间或集团间的断层线战争。“共同性原则”是指各文明的人民应寻求和扩大与其他文明共有的价值观、制度和实践。亨廷顿认为,这样的努力不仅有助于减少各文明的冲突,而且有助于加强单一的全球文明。这样的文明可能是更高层次的道德、宗教、知识、艺术、哲学、技术、物质福祉等等的混合体。他借用莱斯特·皮尔逊的话警告说,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不同文明必须学会在和平交往中共同生活的时代,相互学习、研究彼此的历史、理想、艺术和文化,丰富彼此的生活;否则,在这个拥挤不堪的窄小世界里,便会出现误解、紧张、冲突和灾难。亨廷顿最后总结说,在正在来临的时代,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而建立在多文明基础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的保障。[25]我们认为,亨廷顿的上述主张值得人们重视和深思。

其实,未来学家吉恩·斯蒂芬斯(Gene Stephens)也有类似的观点。他于1994年在《未来》杂志上发表的题目为《全球犯罪浪潮》的文章中指出:“社会中的异质性(heterogeneity)将会是21世纪的普遍现象,如果不认识到这种多样性并为此作出计划,就可能导致严重的犯罪问题,在文化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尤其如此。”他进一步指出,“对犯罪与文化之间的联系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在世界上存在着高犯罪文化(high-crime culture)和低犯罪文化(low-crime culture)。在未来的年代中,由于世界上人口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化,许多低犯罪文化可能会变成高犯罪文化。一般而言,由于异质的人口中有很多的政治自由和经济选择,如果不创造和维护一种良好的社会化制度,那么,这样的人口是犯罪的首要后备军。”[26]可以看出,在未来学家眼里,未来的社会将是一个多种文化共存的社会,文化之间的冲突可能会导致人们社会化的障碍,进而诱发犯罪行为的产生;如果要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则必须要协调各种文化和文明的冲突。

当今世界,人们只看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一体化的趋势,而往往忽视各国和各民族、各种不同宗教信仰群体的独立性和独特性。特别是一些超级大国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总是把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向他国兜售;或者以救世主的身份对他国的现代化指手画脚,或者以世界警察自居而对他国的内部事务横加干涉。要知道,“现代化并不一定意味着西方化。非西方社会在没有放弃它们自己的文化和全盘采用西方价值、体制和实践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并已经实现了现代化。西方化确实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无论非西方文化对现代化造成了什么障碍,与它们对西方化造成的障碍相比都相形见绌。”英国学者A.J.M.米尔恩曾指出:“人类生活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相同的。存在着形成于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的人类生活的不同方式,例如,西方人的生活方式、穆斯林的生活方式、信印度教的印度人的生活方式,当然还有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不论社会生活采取什么样的特殊方式,都存在某些为社会生活本身所需的道德要素。由于文化和文明的传统必定延续在所有的社会生活方式之中,这些道德要素就成了每种传统的一部分。”既然各民族的传统有差异,就应当相互包容和理解,彼此借鉴和吸纳,而不应该相互排斥和冲突。法国法学家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对世界经济和人权一体化的看法是:“经济全球化伴随着一种单一的模式——也就是说最强的国家模式——实行霸权主义的一体化的风险。人权的全球化也会带来漠视各国特色或冲突的风险。因此,只有对不同的法律制度作更好地相互了解,才能避免上述两种风险,进而建立一种独特的多元主义,因为它尊重不同法律传统的差异性;这种多元主义也是一种‘规制’的多元主义,因为它促进不同法律制度向着共同原则趋近。”[29]法律制度是这样,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生活方式等也应该如此。要希望趋同,就必须存异;只有在彼此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才可能达成一致的目标。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反恐怖犯罪的立场上观点是比较一致的,也能够相互合作和支持;但在这样的世界形势下,美国居然又抛出一个“邪恶轴心国”说,显然是不合适的,并有可能由此导致世界冲突或者更严重的恐怖犯罪活动。如果处于优势文明的国家或地区,一直漠视或压制弱势文明群体,那么,恐怖袭击就难以根治,恐怖犯罪与反恐怖战争就还将继续僵持下去。

最后,我们想借用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的话作为本文结束语:“持久和平既不是战胜者强加给战败者的和平,也不是超级大国赐予其卫星国的恩惠,而是全人类基于宽容和相互尊重所一致认同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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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传强   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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