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个高官相继落马,中国的反腐,在2007年令世界瞩目。
反腐,这个早已深入人心的话题,其终极目的,是为治吏,为端正社会风气,清洁官场氛围。
中纪委“八项禁令”快速过渡为两高司法解释,再次表明中国反腐倡廉、铁腕治吏的坚定决心。
中国力创铁腕治吏新图景
文/《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王 琪
7月10日上午,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他是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之后,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自今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省部级高官。
在主张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之下,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再次表明了中央反腐的坚定决心。
似乎是一个巧合,就在郑筱萸伏法两天前的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利剑直指10种新型受贿犯罪。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简称“八项禁令”)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专家认为,从中纪委“八项禁令”到两高《意见》,开启了党纪和国法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表明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预防腐败和铁腕治吏的决心和力度。
两个“40天”的巧合
国际舆论对郑筱萸被执行死刑这一记反腐重拳感到惊讶。7月10日当天,英国《泰晤士报》网站发表文章说:“此次司法过程快得异乎寻常。”日本《读卖新闻》11日的报道说:“判处部级干部死刑,在一审判决40天后就立即执行,是十分罕见的。”
从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筱萸死刑,到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郑执行死刑,历时40天。
与堪称“神速”的司法审判过程相比,郑筱萸案“拔出萝卜带出泥”的侦查过程,则相对要绵长得多。
从2006年12月郑及其妻儿因涉嫌受贿被正式立案调查,到今年3月中旬该案被移送到最高检,历时3个多月。
审判速度之快,超乎人们意料之外。通过郑案,人们再次看到了中央在新一轮反腐斗争中的决心之大。
而就在郑筱萸被执行死刑的两天前,两高针对10种新型受贿的《意见》已经出台,内容与中纪委“八项禁令”相吻合,从党纪过渡到国法,也正好历时40天。中纪委“八项禁令”发布于今年5月30日,两高《意见》发布于7月8日。
“两高《意见》能在中纪委‘八项禁令’之后40天出台,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奇迹。”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任建明说,这个“奇迹”的背后是司法机关的提早介入。在中纪委“八项禁令”出台前的酝酿阶段,两高《意见》的准备工作就已经同步开始了。
任建明认为,中纪委“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两个文件,创建了纪律和法律之间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
郑筱萸案暗合新型受贿
对比两高《意见》中认定的10种新型受贿与郑筱萸的受贿手段,不难发现郑的许多做法,与在《意见》中被认定的一些新型受贿类型暗合。
从1997年到2006年,郑筱萸的妻子受聘为浙江一药企顾问,领取每月2000元的薪资。郑的儿子在药企持有“干股”,接受企业“赠送”的奥迪轿车、购房首付款等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
郑筱萸通过妻子、儿子接受贿赂的这些行为,与两高《意见》认定的10种新型受贿中收受干股、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等暗合。
据有关专家分析,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比较粗放和原则,对当下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受贿方式缺乏明确界定,给打击受贿犯罪带来了许多困难。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此间说,两高《意见》中认定的新型受贿犯罪存在隐蔽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实际案件办理中经常遇到争议。
“我们遇到此类问题时确实很为难,定罪没有明确规定,不定罪又感觉放纵了腐败分子,在惩治腐败犯罪方面有一定难度。”朱良酷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陈泽宪认为,受贿犯罪花样不断翻新,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受贿形式,而我国法律缺乏对这些新型受贿犯罪的详细界定。在这一法治背景之下出台的两高《意见》,将新时期各种各样的受贿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认定,正好弥补了既有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根据受贿犯罪形式的变化,不断改进打击手段。
“刮骨疗毒”从严治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项民意调查显示,“铁腕反腐,从严治吏”成为中国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有评论说,最大的腐败是吏治的腐败,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潮,是影响党的机体健康、制约党的发展的大敌。
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曾说:“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2006年以来一系列大案要案相继告破印证了他的话。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等一批腐败高官相继落马。
坊间认为,这种针对腐败现象进行的“刮骨疗毒”式的治理,将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鲜明地彰显了出来。
不久前的6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表明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在“6·25讲话”中,胡锦涛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突出的位置,下决心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中共党内的一个优良传统。从治吏的角度出发,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惩处,其终极目的是为了对官员产生一种震慑效果和警示、教育作用,促进官员自律,构建一种正常的官场氛围。
结合诸多腐败案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认为,中纪委“八项禁令”过渡到两高司法解释,对原有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腐败行为进行细化、具体化,这种由党纪和国法紧密衔接的局面,必然会对治吏产生深远影响。但真正要对治吏起到良好的效果,还需要建立更为严厉的治吏标准和问责细则。
胡星斗还认为,中央在加强对受贿犯罪打击的同时,急需强化对行贿者的责任追究。尽管我国刑法对行贿行为制定了惩罚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行贿者往往被网开一面,很少像受贿者那样受到严厉惩处。
吏治体系日臻完善
在今年1月上旬召开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在工作中,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有关学者指出,这是总书记第一次在中纪委全会上如此明确具体地提出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要求。它凸显了党中央对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讳短、不忌过,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此提升自身的执政能力,这是治吏之道,事业之基,固邦之本。
新华社就胡锦涛的重要讲话发表文章说,中国已经开始将官员的“生活细节”纳入反腐视野。
2004年中央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在同年秋天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中央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此后,一系列关于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相继问世。
今年3月,动议了一年多的国家预防腐败局获得中编办批准。据全国政协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介绍,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能是进行宣传、教育,进行制度的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的工作。
另据连续三年提出“反腐”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透露,《廉政法(草案)》(建议稿)已经出台,且曾发往湖北、湖南、上海、吉林、山东等10个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研论证工作。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国务院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建议将《廉政法》列为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