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之“水”深几许
2009年04月25日 21:03《市民》杂志唐戴 】 【打印已有评论0

人大代表、未成年女生、官员、卖淫等多个敏感的词语连接在一起,在让社会一片哗然的同时,也让人们听到了更多的质疑声

正是早春时节,位于川黔渝三省市交界的遵义市习水县却遭遇了一场罕见的舆论“倒春寒”——这个红军“四渡赤水”的革命老区,由于一起中小学生遭遇性侵害案件,让这个偏居的小城成了全国焦点。面对汹涌的舆情,当地官员虽努力解释,却显得欲盖弥彰。无论是案件的办理进程,还是对罪刑的定性,都让当地的政法机关卷入了舆论的浪尖。

然而,触目惊心的性侵害案在频频发生背后,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再次令社会各界意识到了许多令人不安的事实。

“习水案”质疑不断

2009年4月3日,贵州习水县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案,被媒体大白于天下。

第二天,习水县迅速召开新闻通气会,主动向媒体发布案件进展情况。至此,民众才从“老师组织学生卖淫”的传言中回到了“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的现实中来。

2009年4月10日,记者来到了这座因习酒而闻名的小城。尽管此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但种种说法还在搅动小城的神经。

就“学生卖淫”一说,一年之前早有流传。案发后,一些中小学的神经高度紧张——每所学校都担心与事件相牵连。而在2008年底,陆续传来了有人因为“卖淫嫖娼”被抓的消息,甚至衍生了一个“抓了一些人,有个煤老板出了20万就被放出来了”的版本。

开饭馆的张先生告诉记者,曾有煤老板找过他,希望通过他认识的老师介绍学生妹。“当时以为是无稽之谈,现在的嫌疑犯中,果真有一位老师。”4月8日开审判会那天,他丢下生意,就想去看看,可惜未能如愿。

一位出租车司机回忆说,去年3月,一位重庆老板上车后,就直接问他有没有“学生妹”陪玩的酒店。当时他就“冲”了那人一顿,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但一想起来,作为在习水土生土长的他就觉得憋屈和窝火。

在习水某中学旁,一名姓严的女士告诉记者,她以前在上海打工,去年听到传言后就和家里人商量辞掉工作,专门陪女儿读书。“马上就中考后,家里准备让她到遵义去读高中。”

经警方调查,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荣会和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荣会负责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刘某、袁某负责寻找10多名中小学女生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她们到位于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袁荣会的家中供嫖客淫乐。袁荣会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全部归刘某和袁某所有。

目前,警方已控制犯罪嫌疑人21人中,7人被逮捕,刘某及其男友因未成年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少管”,10名嫖娼人员被治安处罚,1名卖淫女被公安机关“收教”。

其中,参与嫖娼的这5名公职人员是:47岁的习水县政府移民办公室主任李守明,38岁的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28岁的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黄永亮,27岁的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国土管理所所长陈孟然和43岁的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冯支洋。另外两人是,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及其司机。

案件得以侦破,缘于一个在浙江打工的农村妇女——她去年打电话回家,听婆婆说女儿“好像出事了”,立即从千里之外赶回家。2008年8月15日,这位妇女听13岁的女儿李瑜详细说了事情前后,于是带女儿找警方报案。

报案后,她曾多次到公安部门催问案件情况,未果。此案当时一度没有侦破。两个月后,由于担心被人报复,她带着女儿李某离开了习水,直到接到公安部门指认案犯的电话通知。

2008年10月底,遵义市公安局8名民警悄悄进入习水县秘密调查取证,十天后才向习水县领导通报“815”案件情况。

“偶然”的“冰山一角”

15岁的王清,是当地某中学一名初中生。受侵害时,她才13岁。她说,她在学校门口被“结拜姐妹”康倩等人骗到一家小旅社。

夺走王清第一次的,是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的老师冯支洋。此后,刘某经常胁迫王清到袁荣会居住的司法局宿舍家中。

去年7月的一天夜晚,刘某要她冒充处女和嫖客睡觉,后被嫖客识破,对方丢了100元在床上就走了。王把钱交给刘,刘给了她50元。案发后,王才知道这个未遂的嫖客是习水县马临工业区土管所所长陈孟然。

警方调查认定,侵害过王清的还有习水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黄永亮等人。

刘某不仅逼她卖淫,还让她去寻找其他女学生。“只要我帮忙找到另一个女生,我就不用再去做那事了。”王清说。

13岁女生李瑜是王清找到的“替身”。之后,刘某等人就经常到学校门口等李瑜。

警方侦查得知,嫖宿过幼女李瑜的,有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司机冯勇等人。

记者辗转找到王清时,她已回到学校上课。但从老师到学生,对此事避而不谈。一名老师对她的评价是“现在很少说话”。学校已要求所有教师不得向任何人提及受害人情况。

3名受害幼女中,李瑜跟随母亲远走浙江,康倩离家尚不知下落,而王清生活在学校重重保护之下。

检索习水官员性侵害案,其作案手法并不复杂。有人认为,8名民警悄悄进入习水县秘密调查取证,是暗访而非明查,可见当地政府有包庇卖淫现象的嫌疑。

县政法委书记袁云勤透露,在查处案件中,办案人员遇到了很大的压力。一方面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民间传言很多,说是教师组织学生卖淫。另一方面是内部的分歧。

让人惊讶的是,这起“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的案件,政法内部居然曾经引发了严重的争议。

关于压力一说,或许袁云勤的话里有更多的猜想空间。记者在习水采访时,反复听到李守明“扳倒”县公安局的事情。

据称,2005年,李守明还在习水县程寨乡任党委书记时,就曾在县城一歌舞厅内涉嫌嫖娼。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下达处罚意见书后,他通过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对此,习水县公安局一位警员已向媒体证实:“确有此事”。

就在案件开庭审理的前几天,习水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明的妻子和习水县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教师冯支洋的妻子,她们都承认目前丈夫的工资还在领。

随后,习水县委书记李凌特别澄清:所涉及的公职人员,已分别被免职或停职、停发工资等。有媒体追问该案是否习水县卖淫嫖娼现象“冰山一角”时,他声称:“习水很重视打黄扫非工作。在改革开放矛盾期,出现这么几个道德败坏的人,是偶然。”

2008年12月2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相关社会问题从那时候起就应该有所整治,但在2009年3月底《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暗访中,这些“污染习水”的事却再次暴露了出来。

“几张钞票”掩盖的事实

一个有力的佐证是:该记者暗访中在县城找到了卖淫的旅馆,并联系上一位包工头,不仅了解了包工头“经常玩学生妹”和“有外地客人来,也用学生妹招待”的传闻,而且,在佯装要找“学生妹”后,该包工头竟然真的又找来了“3个满脸稚气的女孩”。

2009年4月8日,该案在习水县人民法院进行庭审。习水县委书记李凌和一批干部前往现场,向被堵在门外的数百群众解释不公开开庭的原因——但是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四名记者却被允许破例进入。

此举再度遭遇质疑,有律师认为,“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习水法院却允许央视和新华社记者旁听,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

人大代表、未成年女生、官员、卖淫等多个敏感的词语连接在一起,让社会一片哗然的同时,同时也听到了更多的质疑声。

此案为何不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习水检方负责人解释说,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一个被告人的最高量刑可能超过15年有期徒刑,所以决定在县人民法院起诉。

另一个广受质疑的焦点是,对嫌疑犯的法律适用性上—到底是“强奸”,还是“嫖幼”?检方是这样解释的: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有律师随后指出,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嫖宿幼女罪”起诉当事人,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有网友质疑说:“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难道检察机关认为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都可以随意适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分析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是,嫖宿行为带有交易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

习水案的定性又为什么引发社会各界的猛烈抨击?

“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存在的立法缺陷,问题出在立法环节而非司法过程”。有分析认为,在强奸(幼女)罪之外另定一个嫖宿幼女罪,无论在立法宗旨和标准,还是在法律逻辑结构上,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混乱。

“但深入分析起来,两罪之间的矛盾是非常突出的。”李克杰表示,“更可怕的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可能成为一些奸淫幼女者逃避罪责减轻处罚的通道,许多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被行为人随手甩出的几张钞票所掩盖。”

就在开庭前一天,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专程赶到习水,连夜召开案情通报会。杨舟还要求:“对于案件的审理在依法的情况下,要顶格量刑。”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这个“顶格处理”的明确要求不但直接干涉了习水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让二审终审形同虚设。

王琳表示,此案已然未审先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庭审就像是走走过场。应然的司法秩序就在当地司法机关准备寻回个案正义的过程中再度失范。

一边是同情一边是讨伐

在公众的热议声中,一边是对受害学生的同情,另一边是对官员的讨伐。

网友“楚霄昀”分析了这些公务员“酷爱”幼女的原因。“我认为这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先是价值取向异化,接着是权力的异化,随后是性取向的异化,最后才是令人发指的嫖宿幼女。”

“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讲究道德感,要不与动物没差别。”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所长王路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习水案一类伤天害理事情的发生,主要是道德的缺失与沦丧。

2000年12月,全国妇联对中国北方一所城市中学的全部高中女生,就有关儿童时期遭受性侵犯经历进行了不记名的问卷调查。

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985名女生中,有四分之一的人,在16岁以前曾经历过至少一次一种或多种性侵犯,其中年龄最小的仅为4岁。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性侵犯的发生呈上升趋势。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认为,贵州习水案件中凸显的问题并不是个案,而是反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一系列共性问题和特点,在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背后,是一个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其实,习水案的发生,仅仅只是威宁一事的翻版。

同样在贵州,2007年就发生过另外一起“卖处案”—威宁县新发乡中学教师驰、海龙及其妻子赵庆梅、李辉艳等人多次组织、强迫、引诱23名女孩到六盘水、纳雍等地卖淫的事,受害学生最大的17岁,最小的年仅11岁。而且多半为小学生。据调查,孩子们都是被分批以带去“摘豌豆”、“挖洋芋”等借口骗往水城,再寻找嫖客。

因为“卖处案”被问责而免去新发乡小学校长职务的李荣娟认为:虽然受害孩子绝大多数出现在她的学校,但她认为自己并没有多少责任。听说她被免职后,单纯的孩子们哭着说对不起她,是她们自己出了事,让老师跟着受委屈了。

“俯卧撑”下遗留的伤痛

记者在习水案和威宁案的采访中发现,很多受害人及亲人都对过去的事情不愿多谈。

与此同时,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谭晓玉在调研中也发现,有一案某教师在长达15年时间,前后调换7所学校,在不同学校长期侵害女学生。

更有甚者,某些学校一旦发生此类案件,首先想到的不是报案,不是保护学生,不是惩治罪犯,而是考虑学校声誉、校长的“乌纱帽”。故意缓报、瞒报。学校及老师本应充当学生的“保护者”,反过来倒成为强奸犯的“帮凶”。

“有些孩子因为年龄太小,遇到老师对她行不轨行为时,不知道这是对她的性侵害,还以为教师在做俯卧撑”,谭晓玉分析认为,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以后并不立即立案,在立案之前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所报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才立案。谭晓玉认为,案情本身的隐蔽性和迟延性,此类案件往往难以立案。

在遭受性侵犯的同时,许多孩子会收到侵犯者的礼物,如面包、糖果、书包等。“由于还未形成成熟的判断力,这让他们很迷惑,无法把握人与人之间的界限。”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社会工作系副主任龙迪接触过的许多案例都表明,一些遭受过性侵犯的儿童,在长大后甚至会形成“性可以换面包”、“性可以换感情”等畸形价值观。

在贵州习水案件中,受害人被逼为侵害人寻找犯罪对象令人震惊。涉案人不仅在强奸王某后强迫其卖淫,还让她去寻找另外的女学生,并且告诉她只要帮忙找到另外一个女学生,王某就不用再做了。这不仅使涉案人将魔爪伸向了更多的未成年学生,而且还把未成年受害人操纵成其“作案工具”。

谭晓玉介绍说,西方国家,如瑞典和美国法院对儿童性伤害案的审理、问讯,都在专门的小密室进行。除法院之外,医院、警局等所有相关机构,也都建有类似的密室设置,而且全部采取“一站式”服务规则,以避免多机构反复讯问,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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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页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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