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果断以诽谤罪对“艾滋女”事件立案
2009年10月20日 07:58新闻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所谓“艾滋女”闫德利的艾滋病毒初检结果已经出炉,证实闫德利本人没有感染艾滋病,同时,闫德利在京务工期间从未做过包括坐台小姐在内等非正当职业。(《重庆晨报》10月19日)

对于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博文,闫德利怀疑是其在北京的男友杨某某所为。当地警方称,由于涉及管辖地问题,目前尚未立案,但警方已开始进行相关调查工作。闫德利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今年8月初有人在贾光村和其家中散发她的不雅图片。

至此,“艾滋女”事件逐渐清晰。该案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是诽谤罪。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目前需要证据证明散发的不雅图片和网上的相片属于淫秽物品并且数量已达到立案标准,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难道不可以以涉嫌诽谤罪对其立案侦查吗?

发博文的人冒用闫德利的名义,声称自己是卖淫女,感染了艾滋病,并公布了所谓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的279名男性手机号码,声称“我的人生既然已经烂了,那就要烂出名气”,还公布了真真假假的所谓闫德利的裸露照片。博文发表后,网上反响强烈。这种捏造并散布了虚构事实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闫德利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发博文的人已经涉嫌诽谤罪了。然而,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要由被害人自身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自诉,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警方可否以诽谤罪对这一事件进行立案呢?

在我们的印象中,普通公民遭受诽谤通常是由自己调查、向法院提起自诉。倒是有不少官员所谓的遭受“诽谤”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比如谡山诽谤案、曹县诽谤案等,这些案件都是公民批评了地方官员,地方官员就派出警察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抓捕公民,检察机关也提起了公诉。然而,事实上,并非诽谤普通公民的案件就不能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仅仅是对普通公民进行诽谤,但其结果是引发了社会的恐慌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也可以认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反之,一些对于官员的诽谤案,即使是控告失实甚至是有意捏造,只要它并没有引发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或者让国家利益蒙受损失,顶多是让官员的名誉受到损失,就只能由官员自己提起自诉。

这篇冒用闫德利名义所发的博文,不但严重损害了闫德利的名誉,还严重损害了279位公民的名誉。此外,这种诽谤行为还引发了社会上的恐慌心理,该博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数千网友跟帖,痛骂这名叫“闫德利”的女子,并为艾滋女向如此多人传播艾滋病感到恐慌。人们不但担心声称“要烂出名气”的所谓闫德利会继续传播艾滋病,而且担心279名公民可能感染了艾滋病进而导致大面积传播。由此看来,“艾滋女”事件已称得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且目前事实比较清楚,完全可以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两地警方应密切配合,依据管辖的规定,果断地以诽谤罪对此事立案、介入侦查,也顺便查清有关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事件。

(作者为检察官)

(本文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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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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