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央视评论员王锡锌
被网络炒得沸沸扬扬的“艾滋女”事件又有了最新进展,河北容城警方确认的确有一个“闫德利”的女子存在,而且今天闫德利本人已回到户籍所在地并向警方报案,称一切“故事”纯属编造,她怀疑是前男友所为。央视评论员王锡锌在18日《东方时空》中对此事件从法律的视角做出了相关点评,他的看法是:媒体应以社会责任抑制恶意炒作。
“艾滋女”事件——恶意炒作 涉嫌诽谤
王锡锌认为,如果真的像闫德利在报案时所说的,这些事情完全是由他人故意捏造,或者是散布了这些虚构的信息,那么,这一情节在国家《刑法》上有非常明确地规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严重情节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可以处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并且可以处以罚金。所以,如果这个情节是由他人来捏造并且散布的话,我想这里的法律责任非常明显,那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媒体应以社会责任抑制恶意炒作
王锡锌进一步分析说,我们先看,如果说是恶意炒作,或者是有人陷害。那么我们都看到,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社会里面,所有的炒作也好,诽谤也好,其实都需要某一个信息平台才能够实现。而这种信息平台主要就是媒体,特别是互联网这样一个快速传播信息的媒体。所以我个人认为,首先媒体应该以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来抑制那些恶意炒作,来抑制对公民人格和名誉的恶意侵害。比如说,在这个事件中,发布这样一些信息的博客、网站,它在意识到有一些人,包括几百人的手机号码在网站上发布以后,是不是应该想一想,这些手机号码其实都是公民隐私的信息。即便这个事是真的,那么网站基于隐私权的考虑,也应该抑制这种信息的发布。退一步讲,如果说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假的,比如说有些电话号码是虚假的,那么这时候为了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其实网站也有责任来加以必要的抑制。总之我觉得,网站不能够为了仅仅追求点击率,为了吸引眼球,而放弃了他们自己的责任担当,放任甚至去追求某些轰动效益,否则的话就构成了一种恶意炒作,也需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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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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